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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深 圳 龙 华 婚 姻 律 师 网 ( 观 澜 律 师 网 ) _ 深 圳 婚 姻 律 师 / 深 圳 离 婚 律 师 / 宝 安 婚 姻 律 师 / 宝 安 离 婚 律 师 / 龙 华 婚 姻 律 师 / 龙 华 离 婚 律 师 / 观 澜 民 治 大 浪 石 岩 坂 田 律 师 / 离 婚 诉 讼 / 协 议 离 婚 / 夫 妻 财 产 分 割 | 记 录 生 活 工 作 点 点 滴 滴 网 站 首 页 | 法 律 法 规 | 法 律 咨 询 | 结 婚 登 记 | 离 婚 诉 讼 | 财 产 分 割 | 子 女 抚 养 | 涉 外 婚 姻 | 经 典 案 例 | 遗 产 继 承 | 收 养 问 题 | 联 系 我 们 律 师 简 介 尹 志 明 律 师 广 东 广 和 ( 龙 华 ) 律 师 事 务 所 尹 志 明 律 师 简 介 尹 志 明 律 师 原 籍 湖 南 攸 县 , 毕 业 于 重 庆 商 学 院 ( 现 重 庆 工 商 大 学 ) 法 学 系 , 获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。 毕 业 后 一 直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工 作 , 2 0 0 5 年 开 始 在 深 圳 独 立 执 业 , 十 多 年 律 师 工 作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法 律 实 务 经 验 , 现 为 广 东 广 和 ( 龙 华 )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深 律 师 。 尹 志 明 律 师 对 于 婚 姻 继 承 、 交 通 事 故 、 劳 动 争 议 、 债 务 追 偿 、 公 司 法 务 等 法 律 事 务 有 着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。 并 承 . . . 联 系 我 们 深 圳 龙 华 婚 姻 律 师 网 ( 观 澜 律 师 网 ) 地 址 :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民 治 街 道 数 字 创 新 中 心 A 座 1 4 楼 电 话 : 0 7 5 5 8 8 8 7 2 3 6 5 手 机 : 1 3 5 1 0 4 5 0 2 9 8 邮 箱 : 1 3 5 1 0 4 5 0 2 9 8 @ 1 2 6 . c o m 律 师 资 讯 网 站 公 告 ★ 婚 姻 、 离 婚 , 继 承 案 , 遗 产 法 律 咨 询 ★ ★ 代 写 起 诉 状 、 答 辩 状 以 及 离 婚 协 议 书 ★ ★ 婚 前 财 产 律 师 见 证 婚 内 财 产 律 师 见 证 ★ ★ 代 理 离 婚 诉 讼 , 财 产 分 割 , 房 产 分 割 ★ ★ 代 理 离 婚 后 子 女 探 视 权 、 抚 养 权 诉 讼 ★ ★ 代 理 无 效 婚 姻 、 撤 销 婚 姻 , 同 居 案 件 ★ ★ 代 书 遗 嘱 , 代 理 遗 嘱 见 证 、 遗 嘱 执 行 ★ ★ 代 理 遗 产 分 割 案 , 继 承 诉 讼 纠 纷 案 件 ★ ★ 代 理 重 婚 、 虐 待 、 遗 弃 刑 事 诉 讼 案 件 ★ 更 多 法 律 法 规 [ 2 0 2 4 / 1 1 / 2 2 ]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( 2 0 2 2 年 . . .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( 1 9 9 2 年 4 月 3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 0 0 5 年 8 月 2 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《 关 于 修 改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〉 的 决 定 》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2 0 1 8 年 1 0 月 2 6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《 关 于 修 改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〉 等 十 五 部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8 / 2 ] 最 高 法 院 关 于 办 理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案 件 适 用 法 . . .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办 理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已 于 2 0 2 2 年 6 月 7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8 7 0 次 会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2 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7 月 1 4 日 法 释 〔 2 0 2 2 〕 1 7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办 理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1 0 / 1 2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夫 妻 债 务 纠 纷 案 件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夫 妻 债 务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( 2 0 1 8 年 1 月 8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7 3 1 次 会 议 通 过 , 自 2 0 1 8 年 1 月 1 8 日 起 施 行 ) 为 正 确 审 理 涉 及 夫 妻 债 务 纠 纷 案 件 , 平 等 保 护 各 方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总 则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4 / 1 7 ]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· 发 布 : 2 0 1 5 1 2 2 7 · 实 施 : 2 0 1 6 0 3 0 1 · 有 效 性 : 有 效 · 第 一 章 总 则 · 第 二 章 家 庭 暴 力 的 预 防 · 第 三 章 家 庭 暴 力 的 处 置 · 第 四 章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· 第 五 章 法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4 / 7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. . .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相 互 认 可 和 执 行 婚 姻 家 庭 民 事 案 件 判 决 的 安 排 》 已 于 2 0 1 7 年 5 月 2 2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7 1 8 次 会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2 2 年 2 月 1 5 日 起 施 行 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2 月 1 4 日 法 释 〔 2 0 2 2 〕 4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3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. . .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相 互 认 可 和 执 行 婚 姻 家 庭 民 事 案 件 判 决 的 安 排 》 已 于 2 0 1 7 年 5 月 2 2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7 1 8 次 会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2 2 年 2 月 1 5 日 起 施 行 。 2 0 2 2 年 2 月 1 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相 互 认 可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1 / 3 / 1 ]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财 产 处 置 参 考 价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. . .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财 产 处 置 参 考 价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已 于 2 0 1 8 年 6 月 4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7 4 1 次 会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1 8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1 8 年 8 月 2 8 日 法 释 〔 2 0 1 8 〕 1 5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财 产 处 置 参 考 价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( 2 0 1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更 多 . . . 结 婚 登 记 [ 2 0 2 4 / 1 1 / 2 2 ] 案 例 : 女 子 离 婚 后 发 现 前 夫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与 他 . . . 陈 某 某 、 刘 某 1 离 婚 后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基 本 信 息 案 由 : 离 婚 后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法 院 :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案 号 : ( 2 0 2 0 ) 辽 0 1 民 终 2 4 5 2 号 案 件 类 型 : 民 事 文 书 类 型 : 判 决 书 裁 判 日 期 : 2 0 2 0 0 5 1 8 审 理 程 序 : 二 审 参 考 类 型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1 1 / 2 2 ] 案 例 : 婚 姻 登 记 不 可 逆 , 登 记 机 关 自 行 纠 错 撤 . . . 梁 超 某 某 诉 徐 州 市 云 龙 区 民 政 局 离 婚 登 记 行 政 确 认 案 文 章 属 性 · 【 案 由 】 行 政 确 认 · 【 案 号 】 ( 2 0 1 8 ) 苏 行 终 1 7 1 5 号 · 【 审 理 法 院 】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· 【 审 理 程 序 】 二 审 · 【 裁 判 时 间 】 2 0 1 9 . 0 9 . 0 9 裁 判 规 则 离 婚 登 记 是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6 / 7 ]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扩 大 内 地 居 民 婚 姻 登 记 “ 跨 省 . . . 索 引 号 : 0 0 0 0 1 4 3 4 9 / 2 0 2 3 0 0 0 2 4 主 题 分 类 :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2 0 ] 关 于 妥 善 处 理 以 冒 名 顶 替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的 方 式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、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、 公 安 部 、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《 关 于 妥 善 处 理 以 冒 名 顶 替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的 方 式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》 的 通 知 ( 高 检 发 办 字 ﹝ 2 0 2 1 ﹞ 1 0 9 号 )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、 人 民 检 察 院 、 公 安 厅 ( 局 ) 民 政 厅 ( 局 )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分 院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3 ] 民 政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. . . 民 政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中 有 关 婚 姻 登 记 规 定 的 通 知 ( 民 发 〔 2 0 2 0 〕 1 1 6 号 )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( 局 ) , 各 计 划 单 列 市 民 政 局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 政 局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民 法 典 》 ) 将 于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根 据 《 民 法 典 》 规 定 , 对 婚 姻 登 记 有 关 程 序 等 作 出 如 下 调 整 : 一 、 婚 姻 登 记 机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3 ] 出 国 人 员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民 政 部 、 外 交 部 关 于 发 布 《 出 国 人 员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通 知 ( 民 事 发 [ 1 9 9 7 ] 1 4 号 )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( 局 ) , 驻 外 使 、 领 馆 : 为 加 强 出 国 人 员 的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, 保 护 婚 姻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现 发 布 《 出 国 人 员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》 。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。 民 政 部 外 交 部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八 日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3 ]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在 部 分 地 区 开 展 内 地 居 民 婚 姻 . . .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在 部 分 地 区 开 展 内 地 居 民 婚 姻 登 记 “ 跨 省 通 办 ” 试 点 的 批 复 ( 国 函 〔 2 0 2 1 〕 4 8 号 ) 民 政 部 : 你 部 关 于 在 部 分 地 区 开 展 内 地 居 民 婚 姻 登 记 “ 跨 省 通 办 ” 试 点 工 作 的 请 示 收 悉 。 现 批 复 如 下 : 为 加 快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“ 跨 省 通 办 ” , 满 足 群 众 在 非 户 籍 地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的 需 求 , 推 进 婚 姻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, 增 强 人 民 群 众 获 得 感 、 幸 福 感 , 同 意 在 辽 宁 省 、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更 多 . . . 财 产 分 割 [ 2 0 2 3 / 2 / 1 6 ] #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# 婚 姻 期 间 欠 债 , 离 婚 时 各 负 . . . 婚 姻 期 间 欠 债 , 离 婚 时 各 负 一 半 吗 ? 婚 姻 期 间 欠 债 , 离 婚 时 各 负 一 半 吗 ? 婚 姻 美 满 , 白 头 偕 老 , 是 每 个 人 结 婚 时 的 愿 望 。 但 是 , 夫 妻 在 婚 姻 生 活 中 可 能 因 为 各 种 不 愉 快 的 经 历 , 导 致 双 方 最 终 决 定 离 婚 。 一 说 起 离 婚 , 就 不 得 不 对 面 对 财 产 分 割 , 更 让 人 揪 心 的 是 , 有 时 候 不 仅 仅 没 有 财 产 可 分 , 还 得 面 临 债 务 承 担 的 问 题 。 实 践 中 , 离 婚 时 存 在 债 务 承 担 的 夫 妻 还 是 比 较 多 的 , 有 的 是 有 财 产 分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1 3 ] 父 母 出 资 为 子 女 购 房 , 在 子 女 离 婚 的 时 候 , 如 . . . 父 母 出 资 为 子 女 购 房 , 在 子 女 离 婚 的 时 候 , 如 何 确 定 房 产 产 权 归 属 ? 2 0 2 0 年 1 2 月 2 9 日 , 最 高 院 发 布 了 民 法 典 婚 姻 编 的 司 法 解 释 一 ( 2 0 2 1 . 1 . 1 实 施 ) ,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, “ 当 事 人 结 婚 前 , 父 母 为 双 方 购 置 房 屋 出 资 的 , 该 出 资 应 当 认 定 为 对 自 己 子 女 个 人 的 赠 与 , 但 父 母 明 确 表 示 赠 与 双 方 的 除 外 。 ” “ 当 事 人 结 婚 后 , 父 母 为 双 方 购 置 房 屋 出 资 的 , 依 照 约 定 处 理 ; 没 有 约 定 或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0 / 5 / 9 ] 深 圳 律 师 办 理 股 权 分 割 离 婚 案 例 案 情 简 介 : 男 女 双 方 均 为 广 西 户 籍 , 但 居 住 于 深 圳 龙 华 超 过 一 年 , 男 方 向 广 西 户 籍 地 法 院 起 诉 离 婚 。 婚 姻 期 间 , 男 方 和 他 人 经 营 一 家 工 厂 , 女 方 在 工 厂 上 班 , 对 男 方 收 入 情 况 不 明 。 代 理 律 师 接 受 女 方 委 托 后 , 确 定 几 个 工 作 目 标 : 1 . 争 取 管 辖 权 , 有 利 于 被 告 节 约 诉 讼 成 本 , 也 有 利 于 案 件 执 行 ; 2 . 查 明 原 告 经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3 / 4 / 5 ] 于 房 屋 、 土 地 权 属 由 夫 妻 一 方 所 有 变 更 为 夫 妻 . . . 关 于 房 屋 、 土 地 权 属 由 夫 妻 一 方 所 有 变 更 为 夫 妻 双 方 共 有 契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[ 2 0 1 1 ] 8 2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、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( 局 ) 、 地 方 税 务 局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: 现 就 房 屋 、 土 地 权 属 由 夫 妻 一 方 所 有 变 更 为 夫 妻 双 方 共 有 的 契 税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: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, 房 屋 、 土 地 权 属 原 归 夫 妻 一 方 所 有 , 变 更 为 夫 妻 双 方 共 有 的 , 免 征 契 税 。 本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3 / 2 / 2 5 ] 深 圳 律 师 咨 询 解 答 离 婚 案 件 房 产 . . . 深 圳 律 师 咨 询 解 答 离 婚 案 件 房 产 分 割 专 题 问 : 结 婚 之 后 , 一 方 父 母 出 资 为 子 女 购 买 房 产 , 产 权 登 记 在 出 资 人 子 女 名 下 , 属 于 个 人 财 产 还 是 共 同 财 产 ? 答 : 应 该 属 于 产 权 登 记 人 的 个 人 财 产 , 但 是 , 如 果 不 是 一 次 性 付 款 , 存 在 婚 后 共 同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的 , 应 该 支 付 对 方 还 款 部 分 , 同 时 , 还 应 该 计 算 对 方 付 款 部 分 所 占 比 例 的 增 值 部 分 。 法 律 依 据 《 婚 姻 法 解 释 三 》 第 七 条 第 一 款 , 婚 后 由 一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8 / 7 ] 新 婚 姻 法 关 于 隐 藏 、 转 移 夫 妻 共 同 财 或 伪 造 债 . . . 新 婚 姻 法 关 于 隐 藏 、 转 移 夫 妻 共 同 财 或 伪 造 债 务 的 规 定 新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: “ 离 婚 时 , 一 方 隐 藏 、 转 移 、 变 卖 、 毁 损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, 或 伪 造 债 务 企 图 侵 占 另 一 方 财 产 的 ,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时 , 对 隐 藏 、 转 移 、 变 卖 、 毁 损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或 伪 造 债 务 的 一 方 , 可 以 少 分 或 不 分 。 离 婚 后 , 另 一 方 发 现 有 上 述 行 为 的 ,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, 请 求 再 次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。 人 民 法 院 对 前 款 规 定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6 / 2 6 ] 同 居 关 系 的 财 产 处 理 同 居 关 系 的 财 产 处 理 《 婚 姻 法 》 第 八 条 规 定 : “ 要 求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必 须 亲 自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进 行 结 婚 登 记 。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, 予 以 登 记 , 发 给 结 婚 证 。 取 得 结 婚 证 , 即 确 立 夫 妻 关 系 ,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, 应 当 补 办 登 记 。 ” 由 此 可 见 , 进 行 登 记 不 仅 是 结 婚 必 经 的 法 定 程 度 , 而 且 是 唯 一 合 法 的 法 定 程 序 。 但 是 由 于 长 期 以 来 , 受 民 间 传 统 思 想 的 影 响 , 加 上 法 律 观 念 淡 薄 , 民 间 有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更 多 . . . 涉 外 婚 姻 [ 2 0 2 4 / 2 / 1 9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司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司 法 解 释 ( 二 ) 来 源 :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新 闻 局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1 1 2 月 1 日 ,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〉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二 )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解 释 ( 二 ) 》 ) 于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2 / 1 9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. . .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相 互 认 可 和 执 行 民 商 事 案 件 判 决 的 安 排 》 已 于 2 0 1 9 年 1 月 1 4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7 5 9 次 会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2 4 年 1 月 2 9 日 起 施 行 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年 1 月 2 5 日 法 释 〔 2 0 2 4 〕 2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相 互 认 可 和 执 行 民 商 事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4 / 2 ] 关 于 申 请 在 华 结 婚 登 记 的 外 国 人 委 托 办 理 的 无 . . .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申 请 在 华 结 婚 登 记 的 外 国 人 委 托 办 理 的 无 配 偶 证 明 是 否 有 效 问 题 的 复 函 来 源 : 民 政 部 基 层 政 权 和 社 区 建 设 司 ( 民 办 函 〔 2 0 0 5 〕 2 3 9 号 2 0 0 5 年 1 2 月 1 5 日 ) 福 建 省 民 政 厅 : 你 厅 《 关 于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中 外 国 人 单 身 证 明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是 否 有 效 的 请 示 》 ( 闽 民 事 〔 2 0 0 5 〕 5 5 4 号 ) 收 悉 。 现 答 复 如 下 : 从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4 / 2 ] 关 于 外 国 人 、 华 侨 提 供 的 无 配 偶 证 明 认 定 问 题 . . . 民 政 部 关 于 外 国 人 、 华 侨 提 供 的 无 配 偶 证 明 认 定 问 题 的 通 知 来 源 : 民 政 部 基 层 政 权 和 社 区 建 设 司 ( 民 函 〔 2 0 0 8 〕 4 9 号 2 0 0 8 年 2 月 1 5 日 )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( 局 ) , 计 划 单 列 市 民 政 局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 政 局 : 近 来 , 我 部 陆 续 接 到 各 地 反 映 , 一 些 国 家 出 具 的 无 配 偶 证 明 内 容 和 形 式 发 生 变 化 , 证 明 中 不 标 明 “ 未 婚 ” 、 “ 单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3 / 2 9 ] 民 政 部 关 于 外 国 人 、 华 侨 提 供 的 无 配 偶 证 明 认 . . . 民 政 部 关 于 外 国 人 、 华 侨 提 供 的 无 配 偶 证 明 认 定 问 题 的 通 知 ( 民 函 〔 2 0 0 8 〕 4 9 号 )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( 局 ) , 计 划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3 / 2 9 ]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对 具 有 双 重 国 籍 的 章 恭 财 申 请 办 . . .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对 具 有 双 重 国 籍 的 章 恭 财 申 请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处 理 意 见 的 复 函 厅 办 函 〔 1 9 9 7 〕 7 1 号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: 你 厅 《 关 于 章 恭 财 具 有 双 重 国 籍 如 何 处 理 的 请 示 》 收 悉 。 经 研 究 , 答 复 如 下 : 持 有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( 地 区 ) 身 份 证 件 的 当 事 人 申 请 同 中 国 ( 国 内 、 内 地 、 大 陆 ) 公 民 结 婚 , 其 合 法 入 境 身 份 视 为 当 事 人 身 份 。 即 , 当 事 人 持 外 国 护 照 入 境 , 其 婚 姻 登 记 须 按 照 涉 外 婚 姻 有 关 规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3 / 1 1 ]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离 婚 的 相 关 问 题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离 婚 的 相 关 问 题 夫 妻 双 方 都 是 外 国 人 的 , 只 要 夫 妻 一 方 经 常 居 住 地 在 国 内 的 , 就 可 以 在 我 国 通 过 诉 讼 的 方 式 办 理 离 婚 。 夫 妻 一 方 是 中 国 人 , 另 一 方 是 外 国 人 的 , 双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我 国 协 议 离 婚 或 者 诉 讼 离 婚 。 一 、 夫 妻 双 方 都 是 外 国 人 如 果 夫 妻 双 方 都 是 外 国 人 的 , 夫 妻 一 方 经 常 居 住 地 在 国 内 的 , 就 可 以 在 我 国 通 过 诉 讼 的 方 式 办 理 离 婚 。 根 据 国 际 法 原 理 , 一 个 国 家 的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更 多 . . . 遗 产 继 承 [ 2 0 1 2 / 5 / 1 5 ] 法 定 继 承 的 概 念 与 法 定 继 承 的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的 概 念 与 法 定 继 承 的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, 是 指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没 有 留 下 遗 嘱 , 其 个 人 合 法 遗 产 的 继 承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继 承 人 范 围 、 顺 序 和 分 配 原 则 进 行 遗 产 继 承 的 一 种 法 律 活 动 。 法 定 继 承 是 以 继 承 人 与 被 继 承 人 之 间 的 姻 亲 、 血 缘 ( 含 拟 制 ) 等 一 定 的 人 身 关 系 为 前 提 , 《 继 承 法 》 第 十 条 明 确 规 定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为 “ 配 偶 、 子 女 、 父 母 为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; 兄 弟 姐 妹 、 祖 父 母 、 外 祖 父 母 为 第 二 顺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5 / 1 5 ] 关 于 遗 嘱 公 证 能 否 因 未 录 音 或 录 像 而 被 撤 销 的 . . . 司 法 部 律 师 公 证 工 作 指 导 司 对 《 关 于 遗 嘱 公 证 能 否 因 未 录 音 或 录 像 而 被 撤 销 的 请 示 》 的 复 函 ( 2 0 0 1 年 1 2 月 1 2 日 ( 2 0 0 1 ) 司 律 公 函 0 5 2 号 ) 天 津 市 司 法 局 公 证 工 作 管 理 处 : 你 处 《 关 于 遗 嘱 公 证 能 否 因 未 录 音 或 录 像 而 被 撤 销 的 请 示 》 ( 津 司 公 管 ( 2 0 0 1 ) 2 2 号 ) 收 悉 。 经 研 究 , 现 答 复 如 下 : 一 、 《 遗 嘱 公 证 细 则 》 第 十 六 条 是 为 保 障 遗 嘱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4 / 6 ] 福 田 法 院 : 继 承 纠 纷 案 件 举 证 指 引 福 田 法 院 : 继 承 纠 纷 案 件 举 证 指 引 一 、 证 明 当 事 人 ( 原 、 被 告 及 第 三 人 )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的 证 据 1 、 证 明 当 事 人 是 合 法 继 承 人 的 , 应 提 交 结 婚 证 、 户 口 本 、 身 份 证 或 公 安 机 关 等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。 2 、 当 事 人 为 无 行 为 能 力 、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, 还 应 提 交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资 料 , 如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本 。 二 、 证 明 法 定 继 承 或 遗 嘱 继 承 法 律 关 系 成 立 的 证 据 1 、 证 明 法 定 继 承 法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3 / 2 9 ] 【 福 田 继 承 律 师 】 代 位 继 承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代 位 继 承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代 位 继 承 是 和 本 位 继 承 相 对 应 的 一 种 继 承 制 度 , 是 法 定 继 承 的 一 种 特 殊 情 况 。 它 是 指 被 继 承 人 的 子 女 先 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, 由 被 继 承 人 子 女 的 晚 辈 直 系 血 亲 代 替 先 死 亡 的 长 辈 直 系 血 亲 继 承 被 继 承 人 遗 产 的 一 项 法 定 继 承 制 度 , 又 称 间 接 继 承 。 先 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的 继 承 人 , 称 被 代 位 继 承 人 , 简 称 被 代 位 人 。 代 替 被 代 位 人 继 承 遗 产 的 人 称 代 位 继 承 人 , 简 称 代 位 人 。 代 位 人 代 替 被 代 位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3 / 2 9 ] 【 福 田 继 承 律 师 】 遗 嘱 见 证 人 的 资 格 遗 嘱 见 证 人 的 资 格 中 国 《 继 承 法 》 规 定 的 五 种 遗 嘱 形 式 中 , 除 自 书 遗 嘱 外 , 都 把 见 证 人 作 为 合 法 有 效 遗 嘱 的 重 要 条 件 之 一 。 因 为 见 证 人 的 证 明 真 实 与 否 直 接 关 系 到 遗 嘱 的 法 律 效 力 。 所 以 法 律 规 定 见 证 人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资 格 , 不 具 备 这 些 资 格 不 能 作 为 遗 嘱 见 证 人 , 其 见 证 的 遗 嘱 无 效 。 关 于 见 证 人 的 资 格 , 中 国 《 继 承 法 》 未 作 正 面 规 定 , 但 第 1 8 条 从 反 面 规 定 了 : “ 下 列 人 员 不 能 作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3 / 2 9 ] 【 福 田 继 承 律 师 】 遗 嘱 的 法 律 效 力 遗 嘱 的 法 律 效 力 遗 嘱 是 指 遗 嘱 人 生 前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,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对 其 遗 产 或 其 他 事 务 所 作 的 个 人 处 分 , 并 于 遗 嘱 人 死 亡 时 发 生 效 力 的 法 律 行 为 。 遗 嘱 应 当 符 合 《 继 承 法 》 及 《 民 法 通 则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遗 嘱 , 凡 违 反 《 继 承 法 》 第 十 九 条 、 二 十 二 条 及 《 民 法 通 则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遗 嘱 无 效 , 部 分 违 反 , 部 分 无 效 。 公 民 立 遗 嘱 是 依 法 处 分 个 人 合 法 所 有 的 个 人 财 产 的 民 事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3 / 2 9 ] 【 福 田 继 承 律 师 】 遗 嘱 的 表 现 形 式 遗 嘱 的 表 现 形 式 中 国 《 继 承 法 》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: " 公 证 遗 嘱 由 遗 嘱 人 经 公 证 机 关 办 理 。 自 书 遗 嘱 由 遗 嘱 人 亲 笔 书 写 , 签 名 , 注 明 年 、 月 、 日 。 代 书 遗 嘱 应 当 有 两 个 以 上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 , 由 其 中 一 人 代 书 , 注 明 年 、 月 、 日 , 并 由 代 书 人 、 其 他 见 证 人 和 遗 嘱 人 签 名 。 以 录 音 形 式 立 的 遗 嘱 , 应 当 有 两 个 以 上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 。 遗 嘱 人 在 危 急 情 况 下 , 可 以 立 口 头 遗 嘱 。 口 头 遗 嘱 应 当 有 两 个 以 上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更 多 . . . 诉 讼 知 识 [ 2 0 2 4 / 5 / 3 1 ] 民 法 典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和 个 人 财 产 的 界 限 民 法 典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和 个 人 财 产 的 界 限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和 个 人 财 产 , 民 法 典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。 民 法 典 第 一 千 零 六 十 二 条 【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】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下 列 财 产 , 为 夫 妻 的 共 同 财 产 , 归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: ( 一 ) 工 资 、 奖 金 、 劳 务 报 酬 ; ( 二 ) 生 产 、 经 营 、 投 资 的 收 益 ; ( 三 )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; 【 注 : 最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5 / 3 1 ] 从 案 例 看 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 裁 判 规 则 从 案 例 看 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 裁 判 规 则 贷 款 行 并 没 有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借 款 人 在 设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时 明 确 以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作 为 出 资 的 事 实 , 且 债 权 人 无 证 据 证 明 所 涉 债 务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经 营 , 因 此 , 涉 案 债 务 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— — — — 宣 威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东 山 信 用 社 诉 夏 涛 某 某 、 邱 学 攀 、 张 某 某 、 云 南 省 宣 威 市 东 山 大 湾 煤 矿 、 宣 威 市 东 山 法 着 煤 矿 金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5 / 3 1 ] 离 婚 诉 讼 期 间 , 丈 夫 将 父 亲 赠 与 的 房 产 赠 与 其 . . . 【 基 本 案 情 】 1 . 张 某 某 与 李 某 某 于 2 0 0 6 年 9 月 1 9 日 登 记 结 婚 。 2 . 2 0 0 7 年 7 月 3 0 日 , 李 某 某 与 其 父 亲 签 订 《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》 , 约 定 : 父 亲 将 其 名 下 涉 案 房 屋 转 卖 给 李 某 某 , 房 屋 交 易 价 格 为 1 2 6 0 0 0 元 。 同 日 双 方 办 理 了 涉 案 房 屋 的 房 地 产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, 登 记 在 李 某 某 名 下 。 3 . 2 0 1 3 年 6 月 2 7 日 , 李 某 某 与 其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5 / 3 1 ] 父 母 出 资 为 子 女 买 房 , 属 于 赠 与 还 是 借 贷 在 父 母 一 方 不 能 就 出 资 为 借 贷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的 情 形 下 , 一 般 应 认 定 为 出 资 是 对 子 女 的 赠 与 案 例 要 旨 父 母 以 其 子 女 单 方 出 具 的 借 条 , 主 张 该 子 女 与 其 配 偶 共 同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的 , 父 母 应 当 承 担 证 明 责 任 。 在 父 母 一 方 不 能 就 出 资 为 借 贷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的 情 形 下 , 一 般 应 认 定 为 该 出 资 是 对 子 女 的 赠 与 。 基 本 信 息 案 由 :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法 院 : 焦 作 市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5 / 3 1 ] 夫 妻 之 间 赠 与 不 动 产 的 , 在 房 产 变 更 登 记 前 , . . . 夫 妻 之 间 赠 与 不 动 产 的 , 在 房 产 变 更 登 记 前 , 赠 与 人 可 以 行 使 撤 销 权 案 例 要 旨 夫 妻 一 方 将 个 人 所 有 房 屋 约 定 为 共 有 或 赠 与 另 一 方 , 在 房 屋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之 前 , 赠 与 人 行 使 任 意 撤 销 权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【 基 本 案 情 】 2 0 1 3 年 4 月 , 王 某 ( 男 ) 经 他 人 介 绍 与 李 某 某 ( 女 ) 相 识 并 恋 爱 , 同 年 1 2 月 9 日 , 双 方 在 民 政 部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5 / 3 1 ] 夫 妻 一 方 擅 自 处 分 夫 妻 共 有 房 产 , 是 否 有 效 ? . . . 夫 妻 一 方 擅 自 处 分 夫 妻 共 有 房 产 , 是 否 有 效 ? 夫 妻 共 有 房 产 , 但 是 登 记 在 其 中 一 人 名 下 , 夫 妻 一 人 单 方 面 出 售 房 产 , 时 有 出 现 。 有 的 是 真 的 隐 瞒 另 一 方 出 售 房 产 , 被 隐 瞒 一 方 事 后 主 张 房 屋 买 卖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。 有 的 是 夫 妻 双 方 都 知 道 出 售 房 产 , 但 因 为 登 记 在 一 人 名 下 , 就 以 其 中 一 人 名 义 出 售 房 产 , 事 后 因 房 产 涨 价 反 悔 , 主 张 房 屋 买 卖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。 那 么 , 这 样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1 0 / 1 2 ] 问 : 父 母 为 双 方 购 房 出 资 ,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出 财 . . . 问 : 父 母 为 双 方 购 房 出 资 ,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出 财 产 还 是 个 人 财 产 ? 答 :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婚 姻 家 庭 编 的 解 释 ( 一 ) 第 二 十 九 条 【 婚 前 父 母 出 资 购 房 】 当 事 人 结 婚 前 , 父 母 为 双 方 购 置 房 屋 出 资 的 , 该 出 资 应 当 认 定 为 对 自 己 子 女 个 人 的 赠 与 , 但 父 母 明 确 表 示 赠 与 双 方 的 除 外 。 ( 注 : 即 除 非 明 示 赠 与 双 方 外 , 属 于 出 资 一 方 子 女 个 人 财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更 多 . . . 离 婚 诉 讼 [ 2 0 2 4 / 1 1 / 2 2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家 事 审 判 方 式 和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家 事 审 判 方 式 和 工 作 机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( 试 行 )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, 解 放 军 军 事 法 院 ,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分 院 : 为 贯 彻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思 想 , 推 动 家 事 审 判 工 作 改 革 , 发 挥 家 事 审 判 职 能 作 用 ,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自 2 0 1 6 年 6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选 择 部 分 法 院 开 展 家 事 审 判 方 式 和 工 作 机 制 改 革 试 点 工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1 1 / 2 2 ] 离 婚 案 件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, 当 事 人 预 交 的 财 产 分 . . . 离 婚 案 件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, 当 事 人 预 交 的 财 产 分 割 部 分 诉 讼 费 是 否 退 回 ? 关 于 离 婚 案 件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时 当 事 人 预 交 的 财 产 分 割 请 求 部 分 受 理 费 应 予 退 回 的 问 题 。 法 律 法 规 与 司 法 解 释 对 此 未 有 明 确 规 定 , 司 法 实 践 中 做 法 不 一 。 广 东 省 高 院 答 复 函 : 法 院 在 第 一 次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时 退 还 原 告 就 财 产 分 割 请 求 预 交 的 受 理 费 具 有 较 强 的 合 理 性 。 天 津 高 院 :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1 1 / 2 2 ] 案 例 : 为 了 买 房 假 离 婚 , 再 想 撤 销 离 婚 协 议 , . . . 杨 某 某 、 李 某 某 共 有 物 分 割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0 ) 粤 0 3 民 终 2 8 3 9 5 号 上 诉 人 ( 原 审 原 告 ) : 杨 某 某 。 被 上 诉 人 ( 原 审 被 告 ) : 李 某 某 。 上 诉 人 杨 某 某 因 与 被 上 诉 人 李 某 某 共 有 物 分 割 纠 纷 一 案 , 不 服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1 1 / 2 2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涉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离 婚 案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涉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离 婚 案 件 中 开 展 “ 关 爱 未 成 年 人 提 示 ” 工 作 的 意 见 法 〔 2 0 2 4 〕 7 4 号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,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少 年 儿 童 工 作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, 坚 持 依 法 能 动 履 职 , 做 深 做 实 为 人 民 司 法 , 强 化 诉 源 治 理 , 切 实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5 / 3 1 ] 民 法 典 以 及 婚 姻 编 司 法 解 释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. . . 民 法 典 以 及 婚 姻 编 司 法 解 释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 规 定 民 法 典 第 一 千 零 六 十 四 条 【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】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签 名 或 者 夫 妻 一 方 事 后 追 认 等 共 同 意 思 表 示 所 负 的 债 务 , 以 及 夫 妻 一 方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以 个 人 名 义 为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所 负 的 债 务 ,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。 夫 妻 一 方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以 个 人 名 义 超 出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所 负 的 债 务 , 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; 但 是 , 债 权 人 能 够 证 明 该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5 / 3 1 ] 从 案 例 看 认 定 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裁 判 规 则 . . . 从 案 例 看 认 定 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裁 判 规 则 经 法 定 程 序 处 理 前 , “ 夫 妻 公 司 ” 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经 营 所 得 的 资 产 ( 含 未 分 配 利 润 ) 债 权 债 务 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, 不 能 在 离 婚 纠 纷 中 直 接 予 以 分 割 — — — — 吴 某 某 与 张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案 裁 判 规 则 家 庭 财 产 与 “ 夫 妻 公 司 ” 财 产 混 同 的 行 为 , 并 不 构 成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的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4 / 5 / 3 1 ] 忠 诚 协 议 , 能 否 让 出 轨 者 净 身 出 户 ? 忠 诚 协 议 , 能 否 让 出 轨 者 净 身 出 户 ? 为 了 确 保 夫 妻 之 间 履 行 忠 实 义 务 , 有 些 夫 妻 书 面 约 定 “ 一 旦 一 方 违 反 夫 妻 之 间 忠 诚 义 务 , 应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, 如 少 分 财 产 , 甚 至 净 身 出 户 ” 。 这 种 夫 妻 之 间 的 “ 忠 诚 协 议 ” ,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, 会 有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效 力 ? 下 面 看 两 个 案 例 。 案 例 一 : 净 身 出 户 未 获 支 持 , 但 出 轨 者 应 支 付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。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更 多 . . . 子 女 抚 养 [ 2 0 2 4 / 1 1 / 2 2 ] 案 例 : 抚 养 费 超 标 ,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要 求 对 方 . . . 兴 趣 班 的 费 用 显 然 超 出 基 本 教 育 的 额 外 教 育 费 用 的 ,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认 可 的 ,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要 求 其 承 担 该 费 用 的 请 求 ,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案 例 要 旨 抚 养 费 支 付 的 数 额 应 当 具 有 合 理 性 ,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所 支 付 的 抚 养 费 并 非 是 子 女 花 费 的 所 有 费 用 。 兴 趣 班 的 费 用 显 然 超 出 基 本 教 育 的 额 外 教 育 费 用 ,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认 可 的 , 抚 养 子 女 的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6 / 7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国 妇 联 关 于 开 展 家 庭 教 育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国 妇 联 关 于 开 展 家 庭 教 育 指 导 工 作 的 意 见 · 来 源 :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3 0 5 3 0 法 发 〔 2 0 2 3 〕 7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国 妇 联 印 发 《 关 于 开 展 家 庭 教 育 指 导 工 作 的 意 见 》 的 通 知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、 妇 联 , 解 放 军 军 事 法 院 ,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3 ] 公 安 部 关 于 父 母 离 婚 后 子 女 姓 名 变 更 有 关 问 题 . . . 公 安 部 关 于 父 母 离 婚 后 子 女 姓 名 变 更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( 公 治 [ 2 0 0 2 ] 7 4 号 ) 安 徽 省 公 安 厅 : 你 厅 《 关 于 变 更 姓 名 问 题 的 请 示 》 ( 公 办 [ 2 0 0 2 ] 6 5 号 ) 收 悉 。 现 批 复 如 下 :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《 关 于 变 更 子 女 姓 氏 问 题 的 复 函 》 ( [ 8 1 ] 法 民 字 第 1 1 号 ) 的 有 关 精 神 , 对 于 离 婚 双 方 未 经 协 商 或 协 商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而 其 中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子 女 姓 名 的 , 公 安 机 关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3 ] 关 于 做 好 服 刑 在 押 和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事 实 无 . . .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、 司 法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服 刑 在 押 和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未 成 年 子 女 关 爱 保 障 工 作 的 通 知 ( 民 办 发 〔 2 0 2 0 〕 2 4 号 )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( 局 ) 、 司 法 厅 ( 局 )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 政 局 、 司 法 局 、 监 狱 管 理 局 : 2 0 1 9 年 6 月 1 8 日 , 民 政 部 、 司 法 部 、 财 政 部 等 1 2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了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保 障 工 作 的 意 见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3 ]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保 障 有 关 工 . . . 民 政 部 、 公 安 部 、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保 障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( 民 发 〔 2 0 2 0 〕 1 2 5 号 )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( 局 ) 、 公 安 厅 ( 局 ) 、 财 政 厅 ( 局 )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 政 局 、 公 安 局 、 财 政 局 : 为 推 动 民 政 部 、 公 安 部 、 财 政 部 等 1 2 部 门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保 障 工 作 的 意 见 》 ( 民 发 〔 2 0 1 9 〕 6 2 号 ) 落 实 , 确 保 符 合 条 件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3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辛 克 伟 与 张 晓 杰 抚 养 子 女 纠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辛 克 伟 与 张 晓 杰 抚 养 子 女 纠 纷 申 请 再 审 案 的 函 ( 1 9 9 2 年 1 月 2 4 日 )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你 院 ( 9 1 ) 民 监 字 第 2 0 3 号 关 于 辛 克 伟 与 张 晓 杰 抚 养 子 女 纠 纷 申 请 再 审 一 案 的 请 示 报 告 收 悉 。 经 研 究 , 答 复 如 下 : 张 晓 杰 与 辛 克 伟 在 离 婚 时 自 愿 达 成 的 抚 养 子 女 协 议 并 不 违 反 法 律 , 双 方 在 履 行 该 协 议 中 发 生 争 执 , 仍 属 于 抚 养 子 女 纠 纷 。 对 此 , 张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2 / 3 ]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辛 伟 克 与 张 晓 杰 抚 养 子 女 纠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辛 伟 克 与 张 晓 杰 抚 养 子 女 纠 纷 案 可 否 进 行 再 审 的 复 函 ( 1 9 9 2 年 1 月 2 4 日 ( 1 9 9 1 ) 民 他 字 第 5 3 号 )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你 院 ( 9 1 ) 民 监 字 第 2 0 3 《 关 于 辛 伟 克 与 张 晓 杰 抚 养 子 女 纠 纷 申 请 再 审 一 案 的 请 示 报 告 》 收 悉 。 经 研 究 , 答 复 如 下 : 张 晓 杰 与 辛 伟 克 在 离 婚 时 自 愿 达 成 的 抚 养 子 女 协 议 并 不 违 反 法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更 多 . . . 经 典 案 例 [ 2 0 2 3 / 1 0 / 1 2 ] 父 母 子 女 之 间 的 金 钱 往 来 , 到 底 是 赠 与 还 是 借 . . . 父 母 子 女 之 间 的 金 钱 往 来 , 到 底 是 赠 与 还 是 借 贷 中 国 人 讲 究 亲 情 观 念 , 啃 老 已 经 不 是 新 闻 , 父 母 为 子 女 买 房 等 大 额 开 支 垫 付 资 金 更 是 常 见 。 常 常 是 父 母 转 钱 的 时 候 , 即 没 有 说 是 赠 与 , 也 没 有 说 是 借 款 , 更 不 用 说 留 下 书 面 的 赠 与 协 议 或 借 款 协 议 了 。 一 般 来 讲 , 父 母 不 出 现 什 么 变 故 , 不 是 急 需 用 钱 , 儿 子 夫 妻 关 系 和 睦 , 都 不 会 出 现 诉 争 。 但 是 , 一 旦 老 人 家 因 病 急 需 用 钱 ,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2 3 / 1 0 / 1 1 ] 父 母 为 子 女 还 房 贷 , 属 于 借 款 还 是 赠 与 ? 父 母 为 子 女 还 房 贷 , 属 于 借 款 还 是 赠 与 ? 基 本 案 情 : 父 亲 长 期 为 儿 子 偿 还 房 贷 , 在 儿 媳 妇 和 儿 子 闹 离 婚 后 提 起 诉 讼 , 将 儿 子 儿 媳 告 上 法 庭 , 要 求 偿 还 借 款 。 法 院 以 父 亲 没 有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属 于 借 贷 , 认 定 为 对 儿 子 儿 媳 的 赠 与 , 驳 回 的 证 据 父 亲 诉 求 。 法 院 认 为 :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婚 姻 家 庭 编 的 解 释 ( 一 ) 》 第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7 / 6 / 1 5 ] 四 川 首 份 “ 离 婚 冷 静 期 通 知 书 ” 到 期 他 们 不 . . . 四 川 首 份 “ 离 婚 冷 静 期 通 知 书 ” 到 期 他 们 不 离 了 来 源 : 华 西 都 市 报 记 者 田 雪 皎 编 辑 : 覃 贻 花 冲 动 性 离 婚 “ 刹 一 脚 ” 6 月 1 4 日 下 午 , 资 阳 市 安 岳 县 法 院 家 事 少 年 审 判 庭 内 , 一 对 “ 8 5 后 ” 夫 妻 拿 到 了 申 请 撤 诉 的 裁 定 书 。 3 个 多 月 前 , 因 家 庭 纠 纷 , 妻 子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。 考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7 / 6 / 1 5 ] 结 婚 不 到 一 周 办 理 离 婚 , 原 因 是 丈 夫 贪 玩 忘 记 . . . 结 婚 不 到 一 周 办 理 离 婚 , 原 因 是 丈 夫 贪 玩 忘 记 喂 狗 粮 作 者 : 未 知 来 源 : 新 华 报 业 网 “ 现 在 的 小 年 轻 , 真 是 拿 婚 姻 当 儿 戏 ” , 前 日 上 午 , 一 对 刚 结 婚 还 不 到 一 个 星 期 时 间 的 小 夫 妻 , 来 到 了 市 区 一 家 婚 姻 登 记 中 心 办 理 离 婚 , 一 问 原 因 竟 是 因 为 丈 夫 贪 玩 忘 记 给 妻 子 的 小 狗 喂 食 导 致 其 饿 了 两 顿 。 而 且 两 人 离 婚 也 没 有 告 诉 各 自 父 母 , 自 己 就 决 定 了 。 当 日 上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7 / 6 / 1 4 ] 夫 妻 为 买 房 假 离 婚 妻 . . . 夫 妻 为 买 房 假 离 婚 妻 子 拒 复 婚 丈 夫 无 奈 净 身 出 户 来 源 : 参 考 消 息 网 为 规 避 银 行 信 用 政 策 和 房 产 限 购 政 策 , 广 州 一 男 子 与 结 婚 7 年 的 妻 子 “ 假 离 婚 ” , 还 签 了 “ 净 身 出 户 ” 的 离 婚 协 议 书 。 孰 料 妻 子 假 戏 真 做 , 不 愿 复 婚 被 起 诉 。 海 珠 区 法 院 最 终 判 决 离 婚 协 议 书 有 效 , 该 男 子 真 的 “ 净 身 出 户 ” 了 !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4 / 7 / 1 4 ] 男 方 下 落 不 明 , 女 方 艰 难 离 婚 终 成 功 男 女 双 方 同 居 怀 孕 , 匆 忙 结 婚 。 婚 后 小 孩 出 生 , 之 后 , 双 方 分 居 两 地 , 鲜 有 联 系 , 婚 姻 形 同 虚 设 。 女 方 起 诉 离 婚 , 无 奈 , 男 方 下 落 不 明 , 经 过 公 告 送 达 传 票 、 缺 席 审 理 不 准 离 婚 、 公 告 送 达 判 决 , 已 经 历 经 大 半 年 。 半 年 后 再 次 起 诉 , 重 复 一 遍 程 序 , 历 时 已 经 达 到 两 年 。 庭 审 中 , 法 官 告 知 因 为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双 方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, 所 谓 分 居 两 地 也 是 女 方 单 方 之 词 , 让 女 方 倍 感 担 心 , 因 为 这 段 婚 姻 消 耗 了 自 己 最 美 好 的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4 / 7 / 1 4 ] 网 恋 有 风 险 , 结 婚 需 谨 慎 阿 珍 和 阿 勇 实 在 某 知 名 婚 恋 交 友 网 站 上 相 识 , 女 方 看 了 男 方 的 资 料 : 本 科 、 未 婚 、 月 薪 过 万 , 有 房 , 宅 男 , 加 上 高 大 英 俊 的 外 貌 , 觉 得 这 就 是 自 己 要 找 的 另 一 半 。 相 识 半 年 后 , 双 方 谈 婚 论 嫁 , 婚 宴 已 定 准 备 领 证 前 , 男 方 坦 诚 自 己 曾 经 有 过 婚 史 , 已 经 离 异 。 女 方 虽 感 到 震 惊 , 但 是 , 事 已 至 此 开 弓 没 有 回 头 箭 , 只 好 登 记 结 婚 。 可 是 , 婚 后 女 方 才 发 现 , 网 站 上 登 记 的 信 息 被 一 一 戳 破 , 全 是 虚 假 信 息 , 女 方 忍 无 可 忍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更 多 . . . 收 养 问 题 [ 2 0 1 2 / 4 / 2 ] 民 政 部 关 于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涉 外 送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. . . 民 政 部 关 于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涉 外 送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来 源 : 民 政 部 社 会 福 利 和 社 会 事 务 司 民 发 〔 2 0 0 3 〕 1 1 2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( 局 ) , 计 划 单 列 市 民 政 局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 政 局 :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的 涉 外 送 养 行 为 , 维 护 被 送 养 儿 童 的 合 法 权 益 , 保 证 涉 外 送 养 工 作 的 健 康 发 展 , 现 作 如 下 规 定 : 一 、 涉 外 送 养 的 儿 童 必 须 是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4 / 2 ] 跨 国 收 养 方 面 保 护 儿 童 及 合 作 公 约 跨 国 收 养 方 面 保 护 儿 童 及 合 作 公 约 来 源 : 民 政 部 社 会 福 利 和 社 会 事 务 司 本 公 约 签 字 国 , 认 识 到 为 了 儿 童 人 格 的 完 整 和 协 调 发 展 , 儿 童 应 在 一 个 充 满 幸 福 、 慈 爱 和 理 解 的 家 庭 环 境 中 成 长 , 呼 吁 每 一 国 家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以 使 儿 童 能 够 持 续 地 得 到 其 出 生 家 庭 的 照 顾 , 并 将 此 作 为 优 先 考 虑 事 项 , 认 识 到 跨 国 收 养 可 为 在 其 原 住 国 不 能 找 到 适 当 家 庭 的 儿 童 提 供 永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4 / 2 ] 关 于 解 决 国 内 公 民 私 自 收 养 子 女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. . . 关 于 解 决 国 内 公 民 私 自 收 养 子 女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来 源 : 民 政 部 社 会 福 利 和 社 会 事 务 司 时 间 : 2 0 0 8 0 9 2 2 1 1 : 1 3 民 发 〔 2 0 0 8 〕 1 3 2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( 局 ) 、 公 安 厅 ( 局 ) 、 司 法 厅 ( 局 ) 、 卫 生 厅 ( 局 ) 、 人 口 计 生 委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 政 局 、 公 安 局 、 司 法 局 、 卫 生 局 、 人 口 计 生 委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法 》 (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3 / 3 1 ]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的 条 件 与 法 律 后 果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的 条 件 与 法 律 后 果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就 是 指 对 拟 制 的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通 过 一 定 程 序 解 除 父 母 子 女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行 为 。 收 养 法 第 4 章 做 了 详 细 规 定 。 一 . 收 养 关 系 解 除 条 件 。 养 父 母 与 成 年 养 子 女 关 系 恶 化 , 无 法 共 同 生 活 的 ; 收 养 人 不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, 有 虐 待 、 遗 弃 等 侵 害 未 成 年 子 女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; 送 养 人 行 使 对 养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解 除 权 的 ; 因 养 子 女 成 年 后 , 虐 待 、 遗 弃 养 父 母 的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2 / 2 0 ] 外 国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 外 国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 【 颁 布 单 位 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【 颁 布 日 期 】 1 9 9 9 0 5 2 5 【 实 施 日 期 】 1 9 9 9 0 5 2 5 经 修 订 的 《 外 国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 》 已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, 现 予 发 布 施 行 。 【 章 名 】 全 文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涉 外 收 养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2 / 2 0 ] 中 国 公 民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 中 国 公 民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 ( 1 9 9 9 年 5 月 2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1 9 9 9 年 5 月 2 5 日 民 政 部 第 1 4 号 令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)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收 养 登 记 行 为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法 》 ( 以 下 简 称 收 养 法 )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 第 二 条 中 国 公 民 在 中 国 境 内 收 养 子 女 或 者 协 议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的 ,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. 办 理 收 养 登 记 的 机 关 是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。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[ 2 0 1 2 / 2 / 2 0 ] 收 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收 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发 布 部 门 : 民 政 部 为 了 规 范 收 养 登 记 工 作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法 》 、 《 外 国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 》 、 《 中 国 公 民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 》 和 《 华 侨 以 及 居 住 在 香 港 、 澳 门 、 台 湾 地 区 的 中 国 公 民 办 理 收 养 登 记 的 管 辖 以 及 所 需 要 出 具 的 证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规 定 》 , 制 定 本 规 范 。 第 一 章 收 养 登 记 机 关 和 登 记 员 第 一 条 收 养 登 记 机 . . . [ C h e c k t h e d e t a i l s ] 更 多 . . . C o p y R i g h t © 深 圳 龙 华 婚 姻 律 师 网 ( 观 澜 律 师 网 )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技 术 支 持 : 阔 步 网 络 网 站 管 理 地 址 :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民 治 街 道 数 字 创 新 中 心 A 座 1 4 楼 电 话 : 0 7 5 5 8 8 8 7 2 3 6 5 邮 箱 : 1 3 5 1 0 4 5 0 2 9 8 @ 1 2 6 . c o m 粤 I C P 备 1 6 0 9 9 2 2 7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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