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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桥司徒邝(南沙)联营律师事务所_ 金桥司徒邝(南沙)联营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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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_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律 所 概 况 联 营 所 介 绍 文 化 荣 誉 联 营 方 内 地 联 营 方 香 港 联 营 方 澳 门 联 营 方 新 闻 中 心 专 业 领 域 执 业 律 师 小 课 堂 公 益 活 动 广 纳 英 才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律 所 概 况 联 营 所 介 绍 文 化 荣 誉 联 营 方 内 地 联 营 方 香 港 联 营 方 澳 门 联 营 方 新 闻 中 心 专 业 领 域 执 业 律 师 小 课 堂 公 益 活 动 广 纳 英 才 联 系 我 们 新 闻 中 心 N E W S C E N T E R 金 桥 司 徒 邝 党 建 | 广 东 港 宏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支 部 与 我 所 党 支 部 结 对 共 建 并 签 署 共 建 协 议 时 间 : 2 0 2 4 0 1 0 3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律 师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, 实 现 党 建 工 作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2 0 2 4 年 1 月 3 日 ,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我 所 ” ) 党 支 部 与 广 东 港 宏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港 宏 所 ” ) 党 支 部 结 对 共 建 , 签 署 共 建 协 议 并 进 行 座 谈 交 流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党 建 | 广 东 港 宏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支 部 与 我 所 党 支 部 结 对 共 建 并 签 署 共 建 协 议 时 间 : 2 0 2 4 0 1 0 3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律 师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, 实 现 党 建 工 作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2 0 2 4 年 1 月 3 日 ,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我 所 ” ) 党 支 部 与 广 东 港 宏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港 宏 所 ” ) 党 支 部 结 对 共 建 , 签 署 共 建 协 议 并 进 行 座 谈 交 流 。 喜 讯 | 祝 贺 我 所 1 9 名 律 师 入 选 广 州 市 涉 外 律 师 领 军 人 才 ( 第 二 批 ) 时 间 : 2 0 2 4 0 1 0 2 2 0 2 4 年 1 月 2 日 , 广 州 市 律 协 公 布 了 广 州 市 涉 外 律 师 领 军 人 才 ( 第 二 批 ) 名 单 。 其 中 ,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本 所 ” ) 1 9 名 律 师 入 选 , 包 括 方 心 、 邝 玉 球 、 司 徒 博 雅 、 庄 凤 兰 、 江 玉 欢 、 杨 大 明 、 吴 敏 华 、 陈 小 兰 、 陈 永 良 、 陈 秀 菊 、 陈 嘉 碧 、 郑 嘉 茵 、 赵 伟 、 谈 叶 凤 仙 、 董 瀚 思 、 程 嘉 雯 、 谢 庆 绵 、 谭 凯 琪 、 谭 晓 红 ( 按 律 协 公 布 名 单 排 序 )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谈 | 从 立 法 者 的 视 角 探 析 《 民 法 典 》 与 《 公 司 法 》 竞 合 的 热 点 修 订 路 径 时 间 : 2 0 2 4 0 1 0 2 公 司 法 经 过 四 次 修 订 , 2 0 2 1 年 开 始 启 动 第 五 次 全 面 修 订 , 经 过 第 四 次 的 审 议 , 2 0 2 3 年 1 2 月 2 9 日 正 式 通 过 。 笔 者 从 事 公 司 法 多 年 理 论 研 究 和 实 践 , 多 次 参 与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公 司 法 专 业 委 关 于 公 司 法 的 修 订 工 作 并 反 馈 修 订 意 见 , 本 次 探 讨 的 主 题 以 《 民 法 典 》 和 《 公 司 法 》 在 交 叉 问 题 如 何 衔 接 , 发 挥 各 自 的 价 值 功 能 提 出 不 成 熟 的 意 见 , 兹 与 同 仁 交 流 , 聆 听 前 辈 指 正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我 所 参 加 东 涌 镇 “ 一 村 ( 社 区 ) 一 法 律 顾 问 ” 集 中 签 约 工 作 会 议 并 进 行 签 约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8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和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, 推 动 主 动 创 稳 工 作 走 深 走 实 , 切 实 提 升 东 涌 镇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建 设 水 平 , 打 通 法 律 服 务 群 众 的 “ 最 后 一 公 里 ” , 2 0 2 3 年 1 2 月 2 8 日 上 午 , 东 涌 司 法 所 举 行 东 涌 镇 “ 一 村 ( 社 区 ) 一 法 律 顾 问 ” 集 中 签 约 工 作 会 议 。 南 沙 区 东 涌 镇 党 委 副 书 记 、 政 法 委 员 王 桂 洪 , 东 涌 司 法 所 所 长 李 国 红 以 及 东 涌 镇 2 4 条 村 ( 社 区 ) 主 要 负 责 人 出 席 了 本 次 签 约 会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我 所 刘 彦 林 律 师 参 加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公 司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2 0 2 3 年 度 第 三 次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并 作 主 题 分 享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3 2 0 2 3 年 1 2 月 2 3 日 下 午 1 4 : 0 0 - 1 9 : 0 0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公 司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2 0 2 3 年 度 第 三 次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在 惠 州 召 开 。 喜 讯 | 热 烈 祝 贺 我 所 王 芳 律 师 荣 获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2 0 2 3 年 “ 执 业 贡 献 奖 ”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8 2 0 2 3 年 是 广 州 律 师 体 制 改 革 3 0 周 年 及 广 州 律 师 协 会 成 立 3 5 周 年 ,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根 据 市 律 协 2 0 2 3 年 1 1 月 2 7 日 发 布 的 《 关 于 申 报 2 0 2 3 年 “ 执 业 贡 献 奖 ” 的 通 知 》 ( 穗 律 协 通 〔 2 0 2 3 〕 1 3 2 号 ) 的 要 求 , 对 2 0 2 3 年 “ 执 业 贡 献 奖 ” ( 第 一 批 ) 进 行 公 示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我 所 刘 彦 林 律 师 参 加 省 律 协 律 建 委 2 0 2 3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会 议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3 2 0 2 3 年 1 2 月 2 3 日 上 午 8 时 3 0 分 ,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律 所 建 设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2 0 2 3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会 议 在 佛 山 召 开 , 我 所 业 务 和 管 理 指 导 委 员 会 主 任 刘 彦 林 律 师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谈 |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三 地 规 则 衔 接 典 型 案 例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0 本 文 是 一 个 涉 及 港 粤 两 地 的 非 诉 案 例 , 参 与 主 体 有 香 港 居 民 、 内 地 多 家 金 融 机 构 、 香 港 公 证 人 、 内 地 公 证 处 , 适 用 的 法 律 依 据 : 香 港 有 《 香 港 基 本 法 》 和 《 宣 誓 及 声 明 条 例 》 , 内 地 有 《 关 于 执 行 〈 储 蓄 管 理 条 例 〉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( 1 9 9 3 实 施 , 现 行 有 效 )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》 、 《 中 国 委 托 公 证 人 ( 香 港 ) 管 理 办 法 》 ( 2 0 2 2 实 施 , 现 行 有 效 ) 等 。 本 案 的 办 理 是 粤 港 澳 三 地 规 则 衔 接 的 成 功 探 索 。 喜 讯 | 我 所 李 国 伟 律 师 承 办 的 案 件 被 广 州 市 法 律 援 助 处 评 为 优 秀 等 次 时 间 : 2 0 2 3 1 2 2 0 近 日 , 根 据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, 市 司 法 局 组 织 开 展 了 2 0 2 3 年 度 全 市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质 量 同 行 评 估 , 共 抽 选 评 估 了 7 2 0 件 案 件 。 本 次 评 选 , 6 3 名 广 州 律 师 承 办 的 案 件 获 评 优 秀 等 次 , 7 6 名 广 州 律 师 承 办 的 案 件 获 评 良 好 等 次 , 我 所 李 国 伟 律 师 承 办 的 案 件 被 评 为 优 秀 等 次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祝 贺 “ 南 沙 律 师 创 享 沙 龙 律 所 发 展 顶 层 设 计 及 管 理 模 式 分 享 ” 活 动 成 功 举 办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9 为 加 强 南 沙 律 师 、 律 所 之 间 的 相 互 了 解 、 促 进 和 增 强 同 行 之 间 的 合 作 以 及 协 作 能 力 , 实 现 “ 资 源 共 享 、 优 势 互 补 、 互 相 促 进 、 共 同 提 高 ” 的 目 标 , 南 沙 区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2 9 日 在 创 享 湾 开 展 “ 南 沙 律 师 创 享 沙 龙 律 所 发 展 顶 层 设 计 及 管 理 模 式 分 享 ” 活 动 。 喜 讯 | 我 所 李 晟 睿 律 师 当 选 广 州 海 外 联 谊 会 第 七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9 2 0 2 3 年 1 2 月 1 8 日 , 广 州 海 外 联 谊 会 七 届 一 次 理 事 大 会 在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会 议 中 心 召 开 。 广 州 市 委 常 委 、 统 战 部 部 长 王 世 彤 出 席 , 广 东 海 外 联 谊 会 、 广 州 市 委 统 战 部 等 有 关 负 责 同 志 , 广 州 海 外 联 谊 会 理 事 成 员 共 6 0 0 余 人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治 宣 传 | 我 所 丁 自 勇 律 师 为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迪 米 格 开 展 法 律 讲 座 时 间 : 2 0 2 3 1 2 1 4 2 0 2 3 年 1 2 月 1 3 日 下 午 , 丁 自 勇 律 师 受 邀 为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— — 迪 米 格 ( 佛 冈 )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法 律 讲 座 。 ​ 讲 座 分 为 四 个 部 分 进 行 , 分 别 是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简 介 、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及 风 险 提 示 、 国 际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以 及 相 关 案 例 分 析 和 问 答 环 节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治 宣 传 | 我 所 为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南 沙 区 民 政 局 开 展 《 宪 法 》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专 题 讲 座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7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下 称 “ 我 所 ” ) 在 2 0 2 3 年 1 2 月 1 日 至 7 日 “ 宪 法 宣 传 周 ” 期 间 , 为 我 所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全 面 、 高 质 量 的 法 律 服 务 , 以 及 大 力 弘 扬 宪 法 精 神 ,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,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7 日 1 4 时 3 0 分 在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民 政 局 会 议 中 心 举 办 法 治 专 题 讲 座 , 团 队 律 师 和 南 沙 区 民 政 局 的 全 体 工 作 干 部 共 同 学 习 《 宪 法 》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治 宣 传 | 我 所 为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南 沙 区 民 政 局 开 展 《 宪 法 》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专 题 讲 座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7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下 称 “ 我 所 ” ) 在 2 0 2 3 年 1 2 月 1 日 至 7 日 “ 宪 法 宣 传 周 ” 期 间 , 为 我 所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提 供 全 面 、 高 质 量 的 法 律 服 务 , 以 及 大 力 弘 扬 宪 法 精 神 ,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,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7 日 1 4 时 3 0 分 在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民 政 局 会 议 中 心 举 办 法 治 专 题 讲 座 , 团 队 律 师 和 南 沙 区 民 政 局 的 全 体 工 作 干 部 共 同 学 习 《 宪 法 》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治 宣 传 | 我 所 丁 自 勇 律 师 为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开 展 法 律 讲 座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2 0 2 3 年 1 2 月 5 日 下 午 , 丁 自 勇 律 师 受 邀 为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— — 深 圳 市 永 信 兴 业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、 深 圳 市 中 盟 易 通 跨 境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及 分 支 机 构 开 展 法 律 讲 座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治 宣 传 | 我 所 丁 自 勇 律 师 为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开 展 法 律 讲 座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2 0 2 3 年 1 2 月 5 日 下 午 , 丁 自 勇 律 师 受 邀 为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— — 深 圳 市 永 信 兴 业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、 深 圳 市 中 盟 易 通 跨 境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及 分 支 机 构 开 展 法 律 讲 座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我 所 受 邀 出 席 创 享 湾 “ 倾 ” 沙 龙 系 列 活 动 之 凝 聚 湾 区 · 共 建 未 来 并 签 约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8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港 澳 商 协 会 之 家 服 务 范 围 , 为 港 澳 商 协 会 在 南 沙 落 地 发 展 链 接 工 商 、 财 税 、 法 律 、 人 才 服 务 等 第 三 方 资 源 服 务 , 提 升 机 构 的 凝 聚 力 和 归 属 感 , 1 2 月 8 日 , 南 沙 开 发 区 港 澳 办 指 导 广 州 南 沙 港 澳 合 作 促 进 中 心 , 在 创 享 湾 港 澳 商 协 会 之 家 举 办 了 倾 ” 沙 龙 系 列 活 动 之 凝 聚 湾 区 · 共 建 未 来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我 所 受 邀 出 席 创 享 湾 “ 倾 ” 沙 龙 系 列 活 动 之 凝 聚 湾 区 · 共 建 未 来 并 签 约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8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港 澳 商 协 会 之 家 服 务 范 围 , 为 港 澳 商 协 会 在 南 沙 落 地 发 展 链 接 工 商 、 财 税 、 法 律 、 人 才 服 务 等 第 三 方 资 源 服 务 , 提 升 机 构 的 凝 聚 力 和 归 属 感 , 1 2 月 8 日 , 南 沙 开 发 区 港 澳 办 指 导 广 州 南 沙 港 澳 合 作 促 进 中 心 , 在 创 享 湾 港 澳 商 协 会 之 家 举 办 了 倾 ” 沙 龙 系 列 活 动 之 凝 聚 湾 区 · 共 建 未 来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我 所 多 名 律 师 参 加 第 一 届 广 州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仲 裁 庭 大 赛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8 2 0 2 3 年 1 1 月 1 8 日 , 由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律 师 联 盟 广 州 代 表 处 、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、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和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联 合 举 办 的 第 一 届 广 州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仲 裁 庭 大 赛 在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会 议 中 心 开 幕 。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总 监 事 杨 年 峰 、 副 会 长 陈 健 斌 、 港 澳 台 和 外 事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李 纲 出 席 。 开 幕 式 由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港 澳 台 和 外 事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吴 悦 艺 主 持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我 所 多 名 律 师 参 加 第 一 届 广 州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仲 裁 庭 大 赛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8 2 0 2 3 年 1 1 月 1 8 日 , 由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律 师 联 盟 广 州 代 表 处 、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、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和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联 合 举 办 的 第 一 届 广 州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仲 裁 庭 大 赛 在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会 议 中 心 开 幕 。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总 监 事 杨 年 峰 、 副 会 长 陈 健 斌 、 港 澳 台 和 外 事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李 纲 出 席 。 开 幕 式 由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港 澳 台 和 外 事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吴 悦 艺 主 持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谈 | 法 院 判 了 : 员 工 多 次 工 作 失 误 ,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合 法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员 工 在 作 中 多 次 失 误 , 公 司 根 据 规 章 制 度 解 除 该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, 且 经 过 征 求 工 会 意 见 , 员 工 虽 然 对 解 除 的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但 没 有 证 据 可 以 证 明 , 应 当 承 担 举 证 不 能 的 后 果 , 关 于 解 除 程 序 存 在 瑕 疵 并 不 影 响 对 违 纪 行 为 的 认 定 , 公 司 以 员 工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解 除 与 其 的 劳 动 合 同 合 法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谈 | 法 院 判 了 : 员 工 多 次 工 作 失 误 ,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合 法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5 员 工 在 作 中 多 次 失 误 , 公 司 根 据 规 章 制 度 解 除 该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, 且 经 过 征 求 工 会 意 见 , 员 工 虽 然 对 解 除 的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但 没 有 证 据 可 以 证 明 , 应 当 承 担 举 证 不 能 的 后 果 , 关 于 解 除 程 序 存 在 瑕 疵 并 不 影 响 对 违 纪 行 为 的 认 定 , 公 司 以 员 工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解 除 与 其 的 劳 动 合 同 合 法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谈 | 经 典 案 例 分 享 系 列 之 商 品 房 预 约 合 同 纠 纷 ( 解 除 认 购 书 , 退 还 定 金 、 优 惠 登 记 款 和 购 房 款 )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4 买 房 , 对 绝 大 部 分 家 庭 来 说 特 别 地 不 容 易 , 能 够 拿 出 首 付 款 来 轻 松 买 房 的 家 庭 也 并 不 多 。 2 0 1 8 年 政 府 加 强 对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调 控 , 通 过 限 购 、 限 售 、 限 贷 等 措 施 限 制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; 而 开 发 商 为 了 将 房 子 卖 出 去 , 向 购 房 人 垫 付 首 付 款 、 承 诺 购 房 人 分 期 支 付 购 房 首 付 款 的 行 为 较 为 多 见 , 更 有 开 发 商 为 了 规 避 地 方 政 府 房 地 产 调 控 限 价 政 策 , 将 购 房 款 又 拆 分 为 优 惠 登 记 款 、 装 修 款 等 。 本 案 涉 及 开 发 商 垫 付 首 期 款 、 收 取 优 惠 登 记 款 、 长 期 未 办 产 权 证 等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谈 | 经 典 案 例 分 享 系 列 之 商 品 房 预 约 合 同 纠 纷 ( 解 除 认 购 书 , 退 还 定 金 、 优 惠 登 记 款 和 购 房 款 )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4 买 房 , 对 绝 大 部 分 家 庭 来 说 特 别 地 不 容 易 , 能 够 拿 出 首 付 款 来 轻 松 买 房 的 家 庭 也 并 不 多 。 2 0 1 8 年 政 府 加 强 对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调 控 , 通 过 限 购 、 限 售 、 限 贷 等 措 施 限 制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; 而 开 发 商 为 了 将 房 子 卖 出 去 , 向 购 房 人 垫 付 首 付 款 、 承 诺 购 房 人 分 期 支 付 购 房 首 付 款 的 行 为 较 为 多 见 , 更 有 开 发 商 为 了 规 避 地 方 政 府 房 地 产 调 控 限 价 政 策 , 将 购 房 款 又 拆 分 为 优 惠 登 记 款 、 装 修 款 等 。 本 案 涉 及 开 发 商 垫 付 首 期 款 、 收 取 优 惠 登 记 款 、 长 期 未 办 产 权 证 等 。 喜 讯 | 我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曾 敏 华 律 师 被 广 州 南 沙 仲 裁 委 续 聘 为 兼 职 仲 裁 员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4 我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曾 敏 华 律 师 被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、 中 国 ( 广 东 )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续 聘 为 兼 职 仲 裁 员 , 聘 期 为 2 0 2 3 年 9 月 1 日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。 喜 讯 | 我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曾 敏 华 律 师 被 广 州 南 沙 仲 裁 委 续 聘 为 兼 职 仲 裁 员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4 我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曾 敏 华 律 师 被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、 中 国 ( 广 东 )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续 聘 为 兼 职 仲 裁 员 , 聘 期 为 2 0 2 3 年 9 月 1 日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我 所 接 受 南 沙 区 万 顷 沙 司 法 所 邀 请 , 开 展 《 宪 法 》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专 题 讲 座 时 间 : 2 0 2 3 1 1 3 0 为 深 入 推 进 全 面 依 法 治 镇 工 作 , 进 一 步 提 升 干 部 群 众 的 法 治 意 识 ,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司 法 局 万 顷 沙 司 法 所 ( 下 称 万 顷 沙 司 法 所 )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3 0 日 上 午 9 时 3 0 分 在 南 沙 区 万 顷 沙 镇 政 府 一 楼 会 议 中 心 举 办 法 治 专 题 讲 座 , 专 题 学 习 《 宪 法 》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我 所 接 受 南 沙 区 万 顷 沙 司 法 所 邀 请 , 开 展 《 宪 法 》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专 题 讲 座 时 间 : 2 0 2 3 1 1 3 0 为 深 入 推 进 全 面 依 法 治 镇 工 作 , 进 一 步 提 升 干 部 群 众 的 法 治 意 识 ,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司 法 局 万 顷 沙 司 法 所 ( 下 称 万 顷 沙 司 法 所 )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3 0 日 上 午 9 时 3 0 分 在 南 沙 区 万 顷 沙 镇 政 府 一 楼 会 议 中 心 举 办 法 治 专 题 讲 座 , 专 题 学 习 《 宪 法 》 《 行 政 复 议 法 》 。 喜 讯 | 我 所 多 名 律 师 荣 获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2 0 2 2 年 度 会 员 奖 项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7 根 据 《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奖 励 评 选 办 法 》 相 关 规 定 ,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组 织 了 2 0 2 2 年 度 会 员 奖 项 评 比 工 作 , 并 印 发 了 《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2 0 2 2 年 度 会 员 奖 励 决 定 》 , 我 所 律 师 分 别 获 评 “ 业 务 成 果 奖 ” “ 2 0 2 2 年 度 优 秀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” 。 喜 讯 | 我 所 多 名 律 师 荣 获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2 0 2 2 年 度 会 员 奖 项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7 根 据 《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奖 励 评 选 办 法 》 相 关 规 定 ,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组 织 了 2 0 2 2 年 度 会 员 奖 项 评 比 工 作 , 并 印 发 了 《 广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2 0 2 2 年 度 会 员 奖 励 决 定 》 , 我 所 律 师 分 别 获 评 “ 业 务 成 果 奖 ” “ 2 0 2 2 年 度 优 秀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”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致 公 党 广 州 市 委 会 王 泽 新 副 主 委 一 行 莅 临 我 所 调 研 和 指 导 工 作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3 2 0 2 3 年 1 1 月 2 3 日 下 午 , 致 公 党 广 州 市 委 会 副 主 委 王 泽 新 , 致 公 党 广 州 市 委 会 常 委 周 颖 , 致 公 党 广 州 市 委 会 社 会 服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、 企 业 发 展 促 进 会 执 行 会 长 吴 如 军 , 以 及 致 公 党 广 州 市 委 企 业 界 党 员 一 行 2 0 余 人 , 莅 临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我 所 ” ) 调 研 和 指 导 工 作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致 公 党 广 州 市 委 会 王 泽 新 副 主 委 一 行 莅 临 我 所 调 研 和 指 导 工 作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3 2 0 2 3 年 1 1 月 2 3 日 下 午 , 致 公 党 广 州 市 委 会 副 主 委 王 泽 新 , 致 公 党 广 州 市 委 会 常 委 周 颖 , 致 公 党 广 州 市 委 会 社 会 服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、 企 业 发 展 促 进 会 执 行 会 长 吴 如 军 , 以 及 致 公 党 广 州 市 委 企 业 界 党 员 一 行 2 0 余 人 , 莅 临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我 所 ” ) 调 研 和 指 导 工 作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清 远 市 阳 山 县 司 法 局 领 导 一 行 莅 临 我 所 调 研 和 指 导 工 作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2 2 0 2 3 年 1 1 月 2 2 日 下 午 , 清 远 市 阳 山 县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杨 韶 明 、 副 局 长 唐 益 初 、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秘 书 股 股 长 吴 志 华 、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秘 书 股 科 员 孔 建 军 一 行 4 人 , 在 南 沙 区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罗 伟 娴 、 办 公 室 主 任 郭 远 斌 的 陪 同 下 , 莅 临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我 所 ” ) 调 研 和 指 导 工 作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清 远 市 阳 山 县 司 法 局 领 导 一 行 莅 临 我 所 调 研 和 指 导 工 作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2 2 0 2 3 年 1 1 月 2 2 日 下 午 , 清 远 市 阳 山 县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杨 韶 明 、 副 局 长 唐 益 初 、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秘 书 股 股 长 吴 志 华 、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秘 书 股 科 员 孔 建 军 一 行 4 人 , 在 南 沙 区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罗 伟 娴 、 办 公 室 主 任 郭 远 斌 的 陪 同 下 , 莅 临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我 所 ” ) 调 研 和 指 导 工 作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祝 贺 “ 粤 港 澳 三 地 家 族 财 富 传 承 专 题 讲 座 ” 在 我 所 成 功 举 办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0 为 了 进 一 步 推 进 澳 港 澳 三 地 创 业 青 年 学 习 三 地 法 律 制 度 , 预 防 财 富 传 承 的 风 险 , 同 时 加 强 南 沙 区 广 大 律 师 熟 悉 三 地 财 富 传 承 的 法 律 规 则 , 提 升 向 粤 港 澳 三 地 的 创 业 者 、 企 业 家 提 供 高 质 量 跨 境 法 律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1 月 2 0 日 , 在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我 所 ” ) 多 功 能 会 议 室 举 办 了 《 粤 港 澳 三 地 家 族 财 富 传 承 专 题 讲 座 》 。 金 桥 司 徒 邝 动 态 | 祝 贺 “ 粤 港 澳 三 地 家 族 财 富 传 承 专 题 讲 座 ” 在 我 所 成 功 举 办 时 间 : 2 0 2 3 1 1 2 0 为 了 进 一 步 推 进 澳 港 澳 三 地 创 业 青 年 学 习 三 地 法 律 制 度 , 预 防 财 富 传 承 的 风 险 , 同 时 加 强 南 沙 区 广 大 律 师 熟 悉 三 地 财 富 传 承 的 法 律 规 则 , 提 升 向 粤 港 澳 三 地 的 创 业 者 、 企 业 家 提 供 高 质 量 跨 境 法 律 服 务 , 2 0 2 3 年 1 1 月 2 0 日 , 在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( 以 下 简 称 “ 我 所 ” ) 多 功 能 会 议 室 举 办 了 《 粤 港 澳 三 地 家 族 财 富 传 承 专 题 讲 座 》 。 喜 讯 | 我 所 黄 志 勇 主 任 获 得 广 东 为 侨 志 愿 服 务 专 家 团 专 家 等 多 项 聘 任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7 2 0 2 3 年 1 1 月 1 5 日 , 2 0 2 3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和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涉 侨 法 律 服 务 交 流 会 在 广 州 顺 利 举 行 。 来 自 3 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侨 领 和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, 港 澳 代 表 人 士 , 涉 侨 涉 法 相 关 部 门 、 高 校 、 涉 侨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近 2 0 0 人 出 席 会 议 , 另 有 约 4 0 0 人 在 线 上 参 会 。 喜 讯 | 我 所 黄 志 勇 主 任 获 得 广 东 为 侨 志 愿 服 务 专 家 团 专 家 等 多 项 聘 任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7 2 0 2 3 年 1 1 月 1 5 日 , 2 0 2 3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和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涉 侨 法 律 服 务 交 流 会 在 广 州 顺 利 举 行 。 来 自 3 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侨 领 和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, 港 澳 代 表 人 士 , 涉 侨 涉 法 相 关 部 门 、 高 校 、 涉 侨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近 2 0 0 人 出 席 会 议 , 另 有 约 4 0 0 人 在 线 上 参 会 。 喜 讯 | 我 所 位 列 “ 2 0 2 3 A L B 中 国 区 域 市 场 法 律 大 奖 : 华 南 地 区 & 华 中 地 区 ” 入 围 名 单 时 间 : 2 0 2 3 1 1 1 6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位 列 “ 2 0 2 3 A L B 中 国 区 域 市 场 法 律 大 奖 : 华 南 地 区 & 华 中 地 区 ” 入 围 名 单 . 查 看 详 情 金 桥 港 澳 所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, 是 广 州 市 第 一 家 粤 港 澳 三 方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, 于 2 0 2 0 年 1 月 获 得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批 准 设 立 , 由 广 东 金 桥 百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香 港 司 徒 维 新 律 师 行 有 限 法 律 责 任 合 伙 、 澳 门 邝 玉 球 律 师 事 务 所 共 同 出 资 、 共 同 管 理 运 营 , 总 部 设 在 中 国 广 州 南 沙 自 贸 区 , 并 分 别 在 广 州 天 河 、 香 港 和 澳 门 设 立 合 作 办 公 室 。 联 营 所 依 托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及 广 东 自 贸 试 验 区 政 策 , 并 借 助 三 地 律 所 创 新 的 经 营 模 式 和 执 业 平 台 , 加 强 两 岸 三 地 律 师 之 间 的 协 作 互 促 , 重 点 发 展 和 提 供 政 府 与 公 共 法 律 事 务 、 公 司 与 商 事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金 融 与 资 本 市 场 、 跨 境 与 涉 外 法 律 事 务 、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、 新 兴 产 业 等 领 域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联 营 所 将 坚 持 不 懈 地 探 索 律 所 规 范 化 、 规 模 化 、 专 业 化 、 品 牌 化 、 国 际 化 的 发 展 道 路 , 为 推 进 大 湾 区 及 广 东 自 贸 试 验 区 国 际 化 、 市 场 化 、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做 出 贡 献 。 S E E M O R E 专 业 领 域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F I E L D 政 府 和 行 政 法 律 事 务 深 耕 政 府 公 共 事 务 和 行 政 法 的 法 律 专 家 。 致 力 于 为 政 府 公 共 事 务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, 部 门 成 员 在 政 府 及 行 政 法 律 事 务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, 和 深 厚 的 理 论 功 底 。 为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、 部 门 以 及 行 政 授 权 单 位 依 法 行 政 提 供 精 准 、 及 时 、 优 质 、 高 效 的 的 法 律 意 见 和 建 议 。 同 时 , 为 企 事 业 单 位 、 社 会 团 体 、 自 然 人 等 行 政 相 对 人 提 供 切 实 可 行 的 法 律 帮 助 。 在 为 各 行 业 协 会 、 企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培 训 和 法 治 宣 传 方 面 有 独 到 的 先 进 经 验 。 该 领 域 的 法 律 事 务 主 要 有 : 政 府 与 公 共 事 务 机 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; 城 市 运 营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; 政 府 投 融 资 项 目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; 政 府 招 投 采 购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; 出 入 境 及 海 关 关 务 法 律 服 务 ; 航 空 机 构 法 律 服 务 ; 央 企 、 地 方 国 企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; 行 政 复 议 、 行 政 诉 讼 代 理 服 务 ; 公 职 人 员 合 规 履 职 专 项 培 训 。 公 司 法 律 服 务 公 司 股 东 权 、 章 程 设 计 , 合 规 治 理 , 经 营 管 理 法 律 体 检 , 全 流 程 网 格 解 决 方 案 , 模 块 化 、 个 性 化 定 制 式 服 务 , 股 东 矛 盾 多 元 解 决 方 案 , 涉 外 跨 境 公 司 法 律 服 务 。 财 税 法 律 事 务 财 税 法 律 事 务 部 由 具 丰 富 财 税 实 践 经 验 的 律 所 合 伙 人 担 任 负 责 人 , 通 过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与 涉 税 所 需 的 民 商 法 律 法 规 、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、 刑 事 法 律 法 规 相 结 合 , 运 用 企 事 业 单 位 实 际 经 营 状 况 与 法 律 适 用 范 围 的 相 衔 接 , 提 供 税 务 风 险 识 别 、 纳 税 纠 纷 、 税 务 民 事 诉 讼 、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、 税 务 筹 划 、 涉 税 分 析 、 税 务 指 导 等 精 专 业 、 高 水 准 的 法 财 税 专 业 服 务 , 使 企 业 合 理 规 避 财 税 风 险 , 降 低 运 营 成 本 , 维 护 企 业 的 合 法 税 务 利 益 , 为 企 业 的 规 范 化 成 长 保 驾 护 航 ! 房 地 产 和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事 务 专 为 房 地 产 及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的 诉 讼 及 非 诉 讼 法 律 业 务 提 供 服 务 , 解 决 重 大 、 疑 难 和 复 杂 问 题 。 本 法 律 事 务 部 集 合 了 本 所 优 秀 的 律 师 队 伍 ,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和 专 业 水 平 , 为 国 内 大 中 型 房 地 产 企 业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擅 长 团 队 协 作 并 通 过 深 度 研 讨 、 模 拟 庭 审 、 专 家 论 证 等 多 种 方 式 , 切 实 有 效 地 处 理 房 地 产 及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重 大 疑 难 法 律 事 务 , 以 实 现 客 户 权 益 最 大 化 。 并 保 持 与 金 桥 百 信 总 所 及 各 分 所 、 香 港 、 澳 门 相 关 专 业 律 师 建 立 良 好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, 不 断 提 高 本 部 门 的 专 业 水 平 。 教 育 法 律 事 务 服 务 协 助 依 法 治 校 体 系 建 设 ,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, 建 立 和 完 善 师 生 权 益 保 障 机 制 ,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风 险 控 制 , 防 欺 凌 预 防 机 制 ,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治 教 育 , 家 长 监 护 责 任 教 育 , 招 投 标 采 购 合 同 使 用 与 履 行 风 险 控 制 等 。 跨 境 法 律 服 务 跨 境 法 律 事 务 部 由 具 丰 富 跨 境 法 律 业 务 经 验 的 香 港 律 师 陈 永 良 副 主 任 担 任 部 门 主 任 , 由 长 期 从 事 跨 境 法 律 业 务 的 粤 港 澳 三 地 律 师 团 队 组 成 , 三 地 律 师 团 队 均 具 有 深 厚 的 专 业 实 力 及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。 我 们 旨 在 与 香 港 、 澳 门 律 师 一 起 , 凭 藉 三 地 律 师 多 年 来 积 累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,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质 素 、 全 面 的 跨 境 法 律 服 务 及 专 业 法 律 意 见 , 确 保 客 户 在 面 对 两 地 或 三 地 的 跨 境 法 律 事 务 问 题 时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。 合 同 与 商 事 法 律 事 务 合 同 与 商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作 为 本 所 的 传 统 核 心 和 重 点 发 展 部 门 , 由 长 期 从 事 合 同 法 律 和 其 他 民 商 事 法 律 业 务 的 律 师 团 队 组 成 , 李 晟 睿 律 师 担 任 部 门 主 任 , 部 门 律 师 均 具 有 深 厚 的 专 业 实 力 及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, 为 境 内 外 不 同 领 域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行 业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个 人 提 供 以 应 对 民 商 事 诉 讼 纠 纷 为 主 导 的 全 面 法 律 服 务 和 专 业 法 律 意 见 。 合 同 与 商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亦 能 得 到 来 自 本 所 跨 境 法 律 事 务 部 、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部 、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事 务 部 、 金 融 与 资 本 法 律 事 务 部 等 其 他 部 门 的 支 持 , 确 保 客 户 在 生 产 经 营 、 日 常 生 活 中 面 临 法 律 事 务 问 题 时 得 到 专 业 的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意 见 和 法 律 纠 纷 服 务 支 持 。 婚 姻 与 家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汇 聚 穗 港 澳 三 地 的 执 业 律 师 , 在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具 备 丰 富 实 务 经 验 , 在 穗 港 澳 三 地 分 别 承 办 了 数 百 起 婚 姻 、 亲 子 关 系 、 继 承 、 家 族 财 富 传 承 、 遗 产 清 算 、 析 产 纠 纷 的 诉 前 协 商 、 诉 前 或 诉 中 调 解 、 诉 讼 代 理 案 件 及 提 供 相 关 非 诉 讼 法 律 服 务 , 尤 其 在 处 理 跨 境 婚 姻 和 融 合 家 庭 的 法 律 事 务 方 面 具 备 人 力 资 源 优 势 , 为 客 户 排 难 解 纷 , 深 受 客 户 信 赖 。 婚 姻 家 事 事 务 部 团 队 成 员 将 持 续 在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深 入 研 究 、 不 断 开 拓 进 取 , 致 力 提 供 优 质 的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服 务 , 在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同 时 , 亦 将 积 极 推 动 家 事 调 解 , 为 促 进 家 庭 稳 定 、 社 会 和 谐 贡 献 专 业 力 量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事 务 团 队 成 员 常 年 专 注 于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专 业 领 域 , 擅 长 为 客 户 预 防 、 解 决 疑 难 劳 动 争 议 , 特 别 是 涉 外 人 员 劳 动 争 议 。 本 专 业 委 员 会 服 务 项 目 主 要 有 劳 动 保 护 、 社 会 保 险 、 福 利 待 遇 、 工 伤 索 赔 等 实 务 提 供 专 项 咨 询 服 务 ; 参 与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( 包 括 复 杂 案 件 和 群 体 性 案 件 ) 的 调 解 以 及 代 理 劳 动 仲 裁 或 诉 讼 ; 为 企 业 提 供 劳 动 事 务 专 项 定 制 服 务 。 金 融 与 资 本 法 律 事 务 本 所 拥 有 在 金 融 与 资 本 市 场 领 域 深 耕 多 年 的 律 师 团 队 , 提 供 私 募 基 金 、 股 权 投 融 资 、 企 业 境 内 及 境 外 上 市 、 企 业 重 组 、 跨 境 投 资 等 领 域 的 全 方 位 服 务 。 法 律 服 务 项 目 内 容 : 私 募 股 权 投 融 资 和 项 目 管 理 ; 私 募 管 理 人 登 记 、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登 记 、 入 会 登 记 ; 私 募 基 金 设 立 与 备 案 ; 私 募 基 金 税 务 筹 划 ; 企 业 境 内 外 上 市 前 改 制 与 重 组 、 创 始 人 及 高 管 团 队 持 股 方 案 设 计 ; 企 业 管 理 层 激 励 计 划 、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设 计 ; 企 业 境 内 / 境 外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与 上 市 ; 跨 境 投 资 ; 公 司 咨 询 。 执 业 律 师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L A W Y E R 陈 永 良 律 师 副 主 任 、 高 级 合 伙 人 司 徒 维 新 律 师 高 级 合 伙 人 邝 玉 球 律 师 监 事 、 高 级 合 伙 人 黄 志 勇 律 师 主 任 、 高 级 合 伙 人 刘 彦 林 律 师 业 务 指 导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李 国 伟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曾 敏 华 律 师 党 支 部 书 记 李 斌 律 师 品 牌 和 宣 传 委 员 会 主 任 王 芳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李 晟 睿 律 师 跨 境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团 团 长 、 商 事 合 同 部 主 任 谢 庆 绵 律 师 香 港 大 湾 区 律 师 司 徒 博 雅 律 师 香 港 大 湾 区 律 师 程 嘉 雯 律 师 澳 门 大 湾 区 律 师 陈 小 兰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杨 欣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张 彩 华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曹 盼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刘 淇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赵 一 灵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焦 军 平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陈 秀 菊 律 师 香 港 大 湾 区 律 师 林 国 文 律 师 香 港 大 湾 区 律 师 郭 富 豪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胡 雨 薇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郑 嘉 茵 律 师 澳 门 大 湾 区 律 师 刘 棋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吴 启 锋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陈 宁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吴 毅 婷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丁 自 勇 律 师 对 外 交 流 合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、 涉 海 综 合 法 律 事 务 部 主 任 、 专 利 代 理 人 谢 炳 坤 律 师 专 职 律 师 小 课 堂 S M A L L C L A S S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谈 | 公 司 没 有 钱 , 可 以 追 股 东 么 ? ( 一 ) 金 桥 司 徒 邝 法 谈 | 浅 析 《 民 法 典 》 中 “ 善 意 ”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评 价 ( 中 ) 粤 港 澳 法 谈 | 调 解 协 议 如 何 实 现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 对 接 – 以 香 港 为 例 粤 港 澳 法 谈 | 僵 尸 企 业 , 小 股 东 如 何 退 出 之 ( 三 ) 联 系 我 们 C O N T A C T U S 0 2 0 3 9 0 8 8 0 8 8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蕉 西 路 1 2 6 号 水 岸 广 场 1 栋 4 0 1 关 注 微 信 公 众 号 精 诚 专 业 , 为 您 尽 可 能 争 取 最 大 利 益 ! 我 们 的 免 费 咨 询 热 线 : 0 2 0 3 9 0 8 8 0 8 8 在 线 预 约 联 系 我 们 / C O N T A C T U S 联 系 电 话 : 0 2 0 3 9 0 8 8 0 8 8 公 司 地 址 :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蕉 西 路 1 2 6 号 水 岸 广 场 1 栋 4 0 1 关 注 微 信 公 众 号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0 9 2 0 1 1 , 金 桥 司 徒 邝 ( 南 沙 )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粤 I C P 备 2 0 2 1 0 5 9 1 1 0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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