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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 连 线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好 律 师 A P P “ 在 线 沟 通 ” 中 的 “ 语 音 通 话 ” 功 能 , 向 客 户 提 供 语 音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语 音 连 线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视 频 连 线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好 律 师 A P P “ 在 线 沟 通 ” 中 的 “ 视 频 通 话 ” 功 能 , 向 客 户 提 供 视 频 连 线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视 频 连 线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私 人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线 上 方 式 ( 包 括 : 在 线 文 字 交 流 、 语 音 交 流 、 电 话 交 流 ) ,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不 限 次 数 的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私 人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合 同 文 书 起 草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用 户 的 具 体 需 求 , 有 针 对 性 的 起 草 合 同 或 法 律 文 书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合 同 起 草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合 同 文 书 审 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对 客 户 提 供 的 合 同 或 法 律 文 书 进 行 专 业 审 核 并 提 供 具 体 审 核 意 见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合 同 审 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律 师 函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具 体 情 况 , 起 草 正 式 函 件 , 阐 明 违 法 行 为 , 提 出 法 律 警 告 , 并 发 送 至 相 关 方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律 师 函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面 对 面 咨 询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与 客 户 协 商 约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, 当 面 向 客 户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面 对 面 咨 询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律 师 见 证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对 法 律 行 为 或 事 实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证 明 , 并 出 具 律 师 见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律 师 见 证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律 师 查 档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提 供 信 息 档 案 查 询 服 务 , 主 要 包 括 : 工 商 登 记 信 息 、 房 产 登 记 信 息 、 车 辆 登 记 信 息 、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等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律 师 查 档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快 速 立 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准 备 立 案 材 料 , 代 交 立 案 费 用 , 到 司 法 机 关 完 成 案 件 的 立 案 手 续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快 速 立 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刑 事 犯 罪 会 见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与 被 刑 事 拘 留 的 当 事 人 依 法 进 行 会 见 , 并 及 时 与 家 属 沟 通 案 情 及 当 事 人 情 况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刑 事 犯 罪 会 见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快 速 劳 动 官 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劳 动 纠 纷 、 劳 务 纠 纷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快 速 劳 动 官 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离 婚 诉 讼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与 婚 姻 相 关 的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离 婚 诉 讼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家 庭 继 承 官 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家 庭 纠 纷 、 继 承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家 庭 继 承 官 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快 速 交 通 事 故 诉 讼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快 速 交 通 事 故 诉 讼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房 屋 租 赁 官 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房 屋 租 赁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房 屋 租 赁 官 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P 2 P 理 财 纠 纷 诉 讼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P 2 P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理 财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P 2 P 理 财 纠 纷 诉 讼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人 工 智 能 法 律 大 数 据 登 录 客 户 注 册 律 师 注 册 我 的 提 问 我 的 订 单 我 的 合 同 我 的 收 藏 订 单 广 场 问 律 师 大 厅 我 的 专 属 网 站 按 服 务 找 律 师 按 专 长 找 律 师 律 师 时 时 动 态 律 师 精 彩 视 频 按 城 市 找 律 师 全 国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武 汉 杭 州 宁 波 天 津 更 多 我 的 解 答 我 的 订 单 合 同 下 载 我 的 余 额 我 的 律 币 我 的 收 藏 系 统 通 知 账 户 管 理 意 见 反 馈 网 站 管 理 风 格 设 置 价 格 管 理 个 人 信 息 发 动 态 写 文 章 视 频 直 播 人 工 智 能 让 法 律 服 务 更 智 慧 大 数 据 匹 配 最 适 合 您 的 律 师 云 计 算 法 律 与 数 据 的 结 合 提 问 律 师 多 人 快 速 解 答 全 国 统 一 智 能 律 师 呼 叫 系 统 好 律 师 温 馨 提 示 : 由 于 浏 览 器 设 置 或 设 备 原 因 , 不 支 持 语 音 留 言 , 您 可 以 通 过 文 字 留 言 。 您 也 可 以 下 载 好 律 师 A P P 进 行 语 音 留 言 。 下 载 A P P 客 户 版 知 道 了 x 极 速 问 律 师 极 速 问 律 师 , 多 位 专 业 律 师 解 答 立 即 问 律 师 被 别 人 打 了 ¥ 4 0 别 人 打 了 怎 么 样 才 能 最 大 的 利 益 ? 后 面 出 现 后 遗 症 又 怎 么 办 ? 打 人 的 家 里 人 父 亲 还 是 校 长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其 他 律 师 解 答 数 : 1 3 人 昨 天 0 3 : 4 9 : 5 8 公 司 回 复 房 租 催 缴 函 , 如 何 写 ¥ 2 5 公 司 回 复 房 租 催 缴 函 , 如 何 写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房 屋 租 赁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8 人 2 0 2 4 1 0 0 6 1 6 : 4 4 : 0 4 以 结 婚 为 由 骗 取 财 务 逃 跑 并 报 警 了 算 诈 骗 吗 ¥ 3 5 2 0 1 9 年 6 月 相 识 , 2 0 2 0 年 确 定 结 婚 为 目 的 , 2 0 2 1 年 同 居 还 怀 孕 过 不 小 心 流 产 了 , 2 0 2 2 年 5 月 份 发 现 她 是 己 婚 状 态 , 结 果 他 2 0 2 2 年 6 月 马 上 领 了 离 婚 证 说 要 跟 我 结 婚 , 2 0 2 2 年 9 月 己 确 定 了 结 婚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其 他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1 人 2 0 2 4 1 0 0 5 1 9 : 2 8 : 3 9 网 贷 仲 裁 ¥ 3 5 我 网 贷 被 南 平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了 , 裁 决 书 还 没 下 来 。 贷 款 时 我 患 有 精 神 分 裂 症 , 有 残 疾 证 , 所 以 我 不 认 网 贷 。 现 在 我 应 怎 么 办 ?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其 他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5 人 2 0 2 4 1 0 0 5 1 6 : 2 7 : 2 2 侵 占 罪 ¥ 3 5 相 处 三 年 的 ( 其 中 同 居 一 年 ) 女 友 答 应 我 , 跟 我 一 起 存 买 房 结 婚 , 结 果 我 把 个 人 微 信 及 支 付 宝 转 了 1 2 万 ( 大 额 无 备 注 ) , 公 司 1 8 万 ( 转 账 附 属 了 货 款 ) , 全 转 给 他 了 。 我 急 用 时 想 要 回 所 有 的 钱 , 他 说 钱 是 她 的 了 ,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侵 犯 财 产 犯 罪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9 人 2 0 2 4 1 0 0 5 1 3 : 4 7 : 2 7 以 结 婚 为 目 的 骗 钱 算 诈 骗 吗 ? ¥ 3 5 我 女 友 认 识 三 年 了 还 同 居 了 一 年 , 准 备 结 婚 了 , 他 拿 着 我 的 三 十 万 跑 了 。 当 时 我 生 病 住 院 我 父 亲 帮 我 报 警 的 。 后 面 我 去 派 出 所 立 案 , 派 出 所 认 为 是 民 事 纠 纷 , 叫 我 去 法 院 。 请 问 这 到 底 算 诈 骗 吗 ?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侵 犯 财 产 犯 罪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2 人 2 0 2 4 1 0 0 5 0 6 : 1 9 : 3 6 双 倍 工 资 能 算 上 加 班 费 吗 ? ¥ 3 0 没 签 劳 动 合 同 , 能 证 明 劳 动 关 系 。 我 做 了 两 个 月 , 第 一 个 月 , 底 薪 3 0 0 0 , 第 一 个 月 还 有 1 5 0 0 的 加 班 费 ; 第 二 月 , 底 薪 3 0 0 0 , 还 有 2 0 0 0 的 加 班 费 。 我 能 要 求 支 付 的 双 倍 工 资 是 只 有 第 二 个 月 的 底 薪 3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解 答 数 : 3 3 人 2 0 2 4 1 0 0 4 2 3 : 0 8 : 5 1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, 需 要 赔 偿 被 申 请 人 因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? ¥ 3 5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, 被 申 请 人 若 因 此 产 生 损 失 , 需 要 赔 偿 吗 ? 比 如 这 种 情 况 , 我 申 请 的 是 5 万 块 钱 , 被 申 请 人 卡 里 有 1 0 万 , 法 院 冻 结 对 方 5 万 。 如 果 被 申 请 人 诉 讼 过 程 中 做 生 意 需 要 这 1 0 万 块 钱 并 能 产 生 2 万 的 利 润 , 最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其 他 律 师 解 答 数 : 3 5 人 2 0 2 4 1 0 0 4 2 2 : 3 6 : 4 8 离 婚 财 产 ¥ 3 0 两 个 孩 子 , 一 大 一 小 房 子 , 小 房 子 没 贷 款 , 我 想 离 婚 , 我 要 大 房 子 , 和 一 个 孩 子 可 不 可 行 ?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结 婚 离 婚 律 师 解 答 数 : 3 6 人 2 0 2 4 1 0 0 4 2 1 : 4 8 : 3 0 提 被 迫 离 职 需 要 提 前 3 0 天 吗 ? ¥ 2 5 过 了 试 用 期 , 已 经 4 个 月 没 有 缴 纳 社 保 , 我 提 被 迫 离 职 需 要 提 前 3 0 天 吗 ? 还 是 提 被 迫 离 职 可 以 当 天 走 人 并 索 要 经 济 补 偿 金 ?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辞 职 裁 员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8 人 2 0 2 4 1 0 0 4 1 4 : 3 8 : 1 0 法 律 服 务 指 数 1 8 5 0 7 5 7 近 7 天 服 务 数 量 0 . 5 s 平 均 响 应 时 间 大 家 都 在 搜 维 权 廉 租 房 补 偿 标 准 婚 姻 家 庭 婚 前 协 议 担 保 人 国 际 贸 易 垃 圾 分 类 合 同 终 止 民 事 执 行 传 播 谣 言 商 业 贷 款 北 京 户 口 民 事 纠 纷 医 疗 器 械 医 疗 事 故 起 诉 离 婚 简 易 程 序 接 单 动 态 数 据 加 载 中 专 业 律 师 为 您 服 务 推 荐 律 师 婚 姻 家 庭 劳 动 争 议 房 产 土 地 借 款 担 保 民 事 诉 讼 刑 事 诉 讼 更 多 专 长 律 师 资 源 丰 富 数 万 全 国 各 地 律 师 权 威 专 业 严 格 认 证 专 业 放 心 及 时 响 应 快 速 接 单 仅 需 5 秒 专 业 服 务 服 务 品 质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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囊 括 各 类 诉 讼 文 书 立 即 下 单 企 业 文 书 下 载 各 类 合 规 文 书 任 您 选 立 即 下 单 工 商 文 书 下 载 准 备 工 商 材 料 不 再 愁 立 即 下 单 民 事 文 书 下 载 立 即 下 单 律 师 函 合 同 文 书 起 草 合 同 文 书 审 核 合 同 范 本 下 载 诉 讼 文 书 下 载 企 业 文 书 下 载 工 商 文 书 下 载 民 事 文 书 下 载 律 师 费 计 算 器 诉 讼 费 计 算 器 律 师 服 务 地 点 北 京 北 京 上 海 重 庆 江 苏 山 东 河 南 湖 南 黑 龙 江 福 建 案 件 类 型 民 事 类 刑 事 类 行 政 类 案 件 所 处 阶 段 侦 查 阶 段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二 审 阶 段 死 刑 复 核 阶 段 再 审 阶 段 申 诉 阶 段 涉 及 几 项 罪 名 1 项 2 项 3 项 4 项 5 项 是 否 涉 及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否 是 否 是 否 涉 及 支 付 金 额 否 是 否 金 额 1 2 ) v a l u e = v a l u e . s l i c e ( 0 , 1 2 ) > 计 算 计 算 结 果 ( 元 ) 律 师 费       1 . 部 分 省 市 尚 未 分 布 或 修 订 律 师 服 务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, 你 可 先 以 其 他 地 区 律 师 费 作 为 参 照 。 2 . 使 用 本 计 算 器 时 请 您 务 必 注 意 适 用 条 件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1 0 0 ~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北 京 市 律 师 诉 讼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2 0 0 ~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上 海 市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2 0 0 ~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重 庆 市 物 价 局 、 重 庆 市 司 法 局 关 于 重 庆 市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2 0 0 2 5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江 苏 省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试 行 标 准 表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1 5 0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山 东 省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, 该 规 定 有 效 期 至 2 0 2 2 年 5 月 3 1 日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3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河 南 省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行 业 指 导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3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湖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、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关 于 公 布 湖 南 省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收 费 范 围 和 标 准 的 通 知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黑 龙 江 省 尚 未 规 定 刑 事 案 件 的 收 费 标 准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黑 龙 江 省 物 价 监 督 管 理 局 、 黑 龙 江 省 司 法 厅 关 于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的 通 知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1 0 0 2 4 0 0 元 /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福 建 省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案 件 类 型 请 选 择 财 产 案 件 离 婚 案 件 侵 害 人 格 权 案 件 其 他 非 财 产 案 件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商 标 、 专 利 、 海 事 行 政 案 件 其 他 行 政 案 件 管 辖 权 异 议 财 产 或 赔 偿 金 额 1 2 ) v a l u e = v a l u e . s l i c e ( 0 , 1 2 ) > 计 算 计 算 结 果 ( 元 ) 案 件 受 理 费       申 请 执 行 费       申 请 保 全 费      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费 用 可 能 根 据 不 同 年 份 地 域 发 生 调 整 。 律 师 说 法 律 师 文 章 查 看 更 多 > 律 师 动 态 查 看 更 多 > 律 师 视 频 和 直 播 视 频 直 播 查 看 更 多 > 法 律 论 坛 查 看 更 多 > 合 同 下 载 劳 动 劳 务 合 同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婚 姻 家 庭 协 议 投 资 经 营 合 同 买 卖 合 同 服 务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0 收 起 购 物 车 全 部 清 空 共 ¥ 0 选 好 了 服 务 律 师 覆 盖 全 国 当 前 城 市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成 都 更 多 城 市 法 律 智 慧 数 据 先 行 法 律 法 规 查 看 更 多 >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地 方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商 务 政 策 法 规 中 外 条 约 立 法 追 踪 法 律 大 数 据 查 看 更 多 > 律 师 指 数 排 行 榜 7 日 活 跃 指 数 榜 7 日 解 答 排 行 榜 7 日 内 容 发 布 榜 法 律 知 识 婚 姻 家 庭 查 看 更 多 > 结 婚 / 离 婚 / 夫 妻 财 产 / 收 养 继 承 / 其 他 知 识 土 地 房 产 查 看 更 多 > 房 地 产 开 发 / 房 地 产 买 卖 / 房 地 产 租 赁 / 其 他 知 识 合 同 制 度 查 看 更 多 > 合 同 订 立 / 合 同 履 行 / 合 同 终 止 / 合 同 效 力 / 违 约 责 任 交 通 事 故 查 看 更 多 > 交 通 常 识 / 责 任 认 定 / 事 故 鉴 定 / 事 故 赔 偿 / 事 故 保 险 法 律 热 点 查 看 更 多 > 科 技 引 领     全 球 法 律 科 技 服 务 平 台 人 工 智 能     大 数 据     云 计 算     律 师 云     区 块 链 电 话 咨 询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图 文 咨 询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律 师 函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合 同 起 草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合 同 审 核 立 即 问 律 师 友 情 链 接 热 门 问 题 必 读 知 识 热 门 律 师 申 请 友 链 申 请 信 息 x 网 站 名 称 0 / 5 0 网 站 地 址 0 / 5 0 网 站 介 绍 0 / 1 0 0 0 联 系 方 式 0 / 5 0 提 交 申 请 中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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