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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 解 释 。     第 一 条  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另 行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范 围 、 建 设 工 期 、 工 程 质 量 、 工 程 价 款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, 与 中 标 合 同 不 一 致 ,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按 照 中 标 合 同 确 定 权 利 义 务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合 同 之 外 就 明 显 高 于 市 场 价 格 购 买 承 建 房 产 、 无 偿 建 设 住 房 配 套 设 施 、 让 利 、 向 建 设 单 位 捐 赠 财 物 等 另 行 签 订 合 同 , 变 相 降 低 工 程 价 款 , 一 方 当 事 人 以 该 合 同 背 离 中 标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由 请 求 确 认 无 效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二 条   当 事 人 以 发 包 人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等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为 由 , 请 求 确 认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, 但 发 包 人 在 起 诉 前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等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的 除 外 。     发 包 人 能 够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而 未 办 理 , 并 以 未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为 由 请 求 确 认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三 条 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,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对 方 赔 偿 损 失 的 , 应 当 就 对 方 过 错 、 损 失 大 小 、 过 错 与 损 失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。     损 失 大 小 无 法 确 定 ,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、 建 设 工 期 、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时 间 等 内 容 确 定 损 失 大 小 的 ,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结 合 双 方 过 错 程 度 、 过 错 与 损 失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等 因 素 作 出 裁 判 。     第 四 条   缺 乏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借 用 有 资 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名 义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, 发 包 人 请 求 出 借 方 与 借 用 方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等 因 出 借 资 质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五 条   当 事 人 对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日 期 有 争 议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分 别 按 照 以 下 情 形 予 以 认 定 :     ( 一 ) 开 工 日 期 为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; 开 工 通 知 发 出 后 , 尚 不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的 , 以 开 工 条 件 具 备 的 时 间 为 开 工 日 期 ;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开 工 时 间 推 迟 的 , 以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时 间 为 开 工 日 期 。     ( 二 ) 承 包 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已 经 实 际 进 场 施 工 的 , 以 实 际 进 场 施 工 时 间 为 开 工 日 期 。     ( 三 )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未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, 亦 无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的 ,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开 工 报 告 、 合 同 、 施 工 许 可 证 、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等 载 明 的 时 间 , 并 结 合 是 否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的 事 实 , 认 定 开 工 日 期 。     第 六 条   当 事 人 约 定 顺 延 工 期 应 当 经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签 证 等 方 式 确 认 , 承 包 人 虽 未 取 得 工 期 顺 延 的 确 认 , 但 能 够 证 明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申 请 过 工 期 顺 延 且 顺 延 事 由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, 承 包 人 以 此 为 由 主 张 工 期 顺 延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当 事 人 约 定 承 包 人 未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工 期 顺 延 申 请 视 为 工 期 不 顺 延 的 , 按 照 约 定 处 理 , 但 发 包 人 在 约 定 期 限 后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或 者 承 包 人 提 出 合 理 抗 辩 的 除 外 。 第 七 条   发 包 人 在 承 包 人 提 起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中 , 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为 由 , 就 承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或 者 赔 偿 修 理 、 返 工 、 改 建 的 合 理 费 用 等 损 失 提 出 反 诉 的 ,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合 并 审 理 。     第 八 条  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, 承 包 人 请 求 发 包 人 返 还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:     ( 一 )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届 满 。     ( 二 ) 当 事 人 未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的 , 自 建 设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满 二 年 。     ( 三 )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建 设 工 程 未 按 约 定 期 限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的 , 自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九 十 日 后 起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届 满 ; 当 事 人 未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的 , 自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九 十 日 后 起 满 二 年 。     发 包 人 返 还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后 ,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工 程 保 修 义 务 。     第 九 条   发 包 人 将 依 法 不 属 于 必 须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招 标 后 , 与 承 包 人 另 行 订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背 离 中 标 合 同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, 当 事 人 请 求 以 中 标 合 同 作 为 结 算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依 据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, 但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因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了 在 招 标 投 标 时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而 另 行 订 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除 外 。     第 十 条   当 事 人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与 招 标 文 件 、 投 标 文 件 、 中 标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工 程 范 围 、 建 设 工 期 、 工 程 质 量 、 工 程 价 款 不 一 致 ,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将 招 标 文 件 、 投 标 文 件 、 中 标 通 知 书 作 为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的 依 据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十 一 条  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订 立 的 数 份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均 无 效 , 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,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参 照 实 际 履 行 的 合 同 结 算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实 际 履 行 的 合 同 难 以 确 定 , 当 事 人 请 求 参 照 最 后 签 订 的 合 同 结 算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十 二 条  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前 已 经 对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达 成 协 议 , 诉 讼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申 请 对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鉴 定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准 许 。     第 十 三 条  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前 共 同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、 人 员 对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出 具 咨 询 意 见 , 诉 讼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认 可 该 咨 询 意 见 申 请 鉴 定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准 许 , 但 双 方 当 事 人 明 确 表 示 受 该 咨 询 意 见 约 束 的 除 外 。     第 十 四 条  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造 价 、 质 量 、 修 复 费 用 等 专 门 性 问 题 有 争 议 ,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需 要 鉴 定 的 , 应 当 向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释 明 。 当 事 人 经 释 明 未 申 请 鉴 定 , 虽 申 请 鉴 定 但 未 支 付 鉴 定 费 用 或 者 拒 不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的 , 应 当 承 担 举 证 不 能 的 法 律 后 果 。     一 审 诉 讼 中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未 申 请 鉴 定 , 虽 申 请 鉴 定 但 未 支 付 鉴 定 费 用 或 者 拒 不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, 二 审 诉 讼 中 申 请 鉴 定 ,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的 , 应 当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的 规 定 处 理 。     第 十 五 条   人 民 法 院 准 许 当 事 人 的 鉴 定 申 请 后 , 应 当 根 据 当 事 人 申 请 及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需 要 , 确 定 委 托 鉴 定 的 事 项 、 范 围 、 鉴 定 期 限 等 , 并 组 织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争 议 的 鉴 定 材 料 进 行 质 证 。     第 十 六 条  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组 织 当 事 人 对 鉴 定 意 见 进 行 质 证 。 鉴 定 人 将 当 事 人 有 争 议 且 未 经 质 证 的 材 料 作 为 鉴 定 依 据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组 织 当 事 人 就 该 部 分 材 料 进 行 质 证 。 经 质 证 认 为 不 能 作 为 鉴 定 依 据 的 , 根 据 该 材 料 作 出 的 鉴 定 意 见 不 得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 。     第 十 七 条   与 发 包 人 订 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承 包 人 ,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请 求 其 承 建 工 程 的 价 款 就 工 程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十 八 条  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的 承 包 人 , 请 求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价 款 就 该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, 但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的 发 包 人 不 是 该 建 筑 物 的 所 有 权 人 的 除 外 。     第 十 九 条  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, 承 包 人 请 求 其 承 建 工 程 的 价 款 就 工 程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二 十 条   未 竣 工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, 承 包 人 请 求 其 承 建 工 程 的 价 款 就 其 承 建 工 程 部 分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二 十 一 条   承 包 人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范 围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范 围 的 规 定 确 定 。     承 包 人 就 逾 期 支 付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的 利 息 、 违 约 金 、 损 害 赔 偿 金 等 主 张 优 先 受 偿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二 十 二 条   承 包 人 行 使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, 自 发 包 人 应 当 给 付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之 日 起 算 。     第 二 十 三 条  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约 定 放 弃 或 者 限 制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, 损 害 建 筑 工 人 利 益 , 发 包 人 根 据 该 约 定 主 张 承 包 人 不 享 有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二 十 四 条   实 际 施 工 人 以 发 包 人 为 被 告 主 张 权 利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追 加 转 包 人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人 为 本 案 第 三 人 , 在 查 明 发 包 人 欠 付 转 包 人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人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的 数 额 后 , 判 决 发 包 人 在 欠 付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范 围 内 对 实 际 施 工 人 承 担 责 任 。     第 二 十 五 条   实 际 施 工 人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, 以 转 包 人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人 怠 于 向 发 包 人 行 使 到 期 债 权 , 对 其 造 成 损 害 为 由 ,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二 十 六 条   本 解 释 自 2 0 1 9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    本 解 释 施 行 后 尚 未 审 结 的 一 审 、 二 审 案 件 , 适 用 本 解 释 。     本 解 释 施 行 前 已 经 终 审 、 施 行 后 当 事 人 申 请 再 审 或 者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决 定 再 审 的 案 件 , 不 适 用 本 解 释 。 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前 发 布 的 司 法 解 释 与 本 解 释 不 一 致 的 , 不 再 适 用 。 融 一 简 介 融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拥 有 一 支 经 验 丰 富 、 专 业 水 准 高 的 律 师 队 伍 , 本 所 律 师 在 房 地 产 、 建 筑 工 程 合 同 、 公 司 、 债 券 、 金 融 以 及 民 商 事 、 刑 事 诉 讼 仲 裁 等 领 域 有 着 多 年 的 职 业 经 历 及 丰 富 的 执 业 经 验 , 并 且 融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长 期 作 为 多 家 大 型 集 团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: 中 联 世 纪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、 华 一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、 江 苏 中 联 风 能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、 华 一 中 联 房 地 产 开 发 ( 北 京 ) 有 限 公 司 、 北 京 融 一 世 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、 北 京 颐 园 世 纪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、 北 京 技 优 力 合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、 上 海 联 凯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、 南 通 中 凯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等 , 他 们 多 毕 业 于 国 内 知 名 学 府 。 受 过 良 好 的 而 系 统 的 法 学 教 育 和 训 练 , 能 够 为 您 提 供 全 面 而 又 专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业 务 领 域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民 商 事 领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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